老蘇說法之房產:離婚協議中未分割的車庫怎麼分

老蘇說法之房產:離婚協議中未分割的車庫怎麼分

【案例快遞】 張女與葛男於2016年6月10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唯一一套住房產權歸張女所有。該房產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同時購買車庫一個,並於2014年10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葛男名下。離婚後張女多次要求葛男依約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因對車庫歸屬產生爭議,未果,張女遂訴至法院。

【今日說法]】該案爭議焦點為案涉車庫是否與房屋一起歸張女所有。

【庭審中】被告答辯,案涉車庫是一個獨立存在有價值的物,並非房屋的附屬物、從物。離婚協議中僅是明確了住房歸原告所有,顯然遺漏了對案涉車庫的處置,案涉車庫過戶給原告無異議,但其應當給予被告相應的對價。

原告堅持認為案涉車庫和房屋是在一個產權證上的,沒有獨立的產權,屬於房屋的從物,不同意給被告任何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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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小貼士】主物、從物在客觀上仍為兩物,且從物附著於主物一般也具有可分性,因此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下,均認可當事人另行約定的效力,比如在房屋買賣時,出賣方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和車庫分開進行出售,但若沒有明確約定且車庫無獨立的產權,則一般應認定出售的房屋中包括了相應的車庫。

【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協議內容合法,為有效協議。被告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案涉車庫系隨房屋一併轉讓,遂判決案涉車庫應原告所有,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及車庫的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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