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警察“發小”出庭作證,是否存引誘取證?控辯雙方激烈交鋒

4月11日上午,陝西高院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東方網·縱相新聞現場直播,帶您直擊庭審。

下午1時許,本案證人郭某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就是否引誘取證進行激烈交鋒。

張扣扣警察“發小”出庭作證,是否存引誘取證?控辯雙方激烈交鋒

證人:和張扣扣從小認識,他願意相信我

13時許,證人郭某出庭作證。郭某為南鄭縣公安民警,張扣扣案發後,負責為張扣扣做思想工作,此後的一天,張扣扣指認了刀子的藏匿地點。

郭某表示,在張扣扣自首後,通過別的同事得知,張扣扣要見他。“我們從小認識,我回爺爺家就和他一起玩,他願意相信我。”

郭某當庭表示,其未張扣扣見面時,張扣扣拒絕交代藏刀的位置。此後其與張扣扣的見面並無錄音、筆錄。

“我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當辯護人問及22年前張扣扣母親案發時,郭某的爺爺是否在場。郭某稱爺爺已去世,不想回答。

張扣扣警察“發小”出庭作證,是否存引誘取證?控辯雙方激烈交鋒

辯護人:證人引誘取證,證據應予以排除

對於郭某的證詞,辯護人殷清利認為,郭某與本案有著切實的利害關係:郭某既是張扣扣案件偵察機關民警,其爺爺曾是張扣扣母親一案證實張扣扣母親過錯的證人。郭某與上訴人是發小,據張扣扣稱,郭某職位升遷了,希望法庭調取郭某警銜情況進行核實。

其次,郭某承認對張扣扣做思想工作,但沒有如實回答。對相關手續、程序的提問都進行了拒絕和迴避。所以郭某通過感情交流的方式參與本案違反了刑訴法以及規定。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同時,殷清利也認為,郭某在有利害關係的前提下,沒有辦理合法手續,也沒有進行迴避,有理由認為其實施了引誘的方式。對此應當作出補充和合理解釋。除了郭某出庭,其他情況並沒有充分調查。這些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辯護人鄧學平表示,郭某當庭證言真實性存疑,其證言和公安機關的證言多處不一致。其次,郭某對辯護人的問題迴避閃躲,其身份不僅是證人,還是本案實際參與的辦案人員。他要在法庭證明其取證是合法的,不能迴避或者拒絕回答。

此外,所有偵查審訊應該如實記錄,可是這次審訊竟然沒有記錄。看起來是張扣扣自主帶領偵查人員找到刀子,實際上,郭某在進行思想工作後,已經畫圖了,帶領只是按圖索驥,並不能保證證據獨立自主。提前畫圖,是給上訴人引誘。辨認筆錄和圖紙都是在引誘下完成的,因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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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證人證據皆為合法 辯護人誘導性發問

檢察員當庭表示,對兩位辯護人的意見全部不予認同。

郭某用情感感化張扣扣如實供述,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方法,不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違法情況。對於張扣扣的供述內容有同步錄音錄像作證,不存在誘供的行為。

關於刀子的真實地點,郭某和偵查人員事先均不知情,如何進行誘供?郭某並不是本案的偵查人員,所以郭某已表示自己是協助,辯護人也承認郭某的證人身份。

張扣扣對於現場的指認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進行的,並製作筆錄載卷,根據法律規定,程序和內容是合法的。辨認筆錄上有不少於兩位偵查人員的簽字就是合法的。

關於郭某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檢察人員認為郭某和本案不存在利害關係,郭某所帶的心理輔導人員,是看守所對張扣扣進行心理輔導的,這是看守所的工作。檢察人員認為,郭某發言和證言並無相悖之處。只是沒有回答辯護人誘導性發問。辨認是公安機關主持的,並非張扣扣自主辨認,這一組證據和郭某的證言是為了反映張扣扣如實供述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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