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弘治年間蘇州“故意殺人嫁禍驢案”始末

明弘治十七年(1504),蘇州閶門外有一惡棍張文學,其父是訟師,因兜攬官司事務繁忙,對他疏於管教,多有縱容。張文學矮小面麻,膂力過人,卻沒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與幾個惡少學習拳棒,在城外尋釁滋事,欺男霸女。由於張文學逢年過節都有孝敬,只要不鬧出人命,官府的衙差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中元節按習俗,也稱鬼節,一般要大鬧七天,故而盂蘭盆會在蘇州也是非常熱鬧,白天人們紮好彩燈鬼像,沿街跳舞,夜晚則延請僧道,搭臺施食。這種盛會自然少不了張文學的到場,他在人群中發現一二十多歲的婦人顧氏,身穿月白竹布衫,頭上偏簪插著一個木香新蕊,銀釵一支,耳戴兩個小銀環,手拿一方白洋紗手巾,脂粉不搓,非常妖豔,手裡尚牽著一五歲左右的小女孩,瘦瘦的身子,扎著兩個丫角。

張文學涎著臉上前搭訕,婦人見他不懷好意,便瞪了他一眼,不想張文學上前握住婦人的手,婦人反手一巴掌罵道:“賊囚犯光棍,想佔老孃的便宜,你也不打聽打聽,還敢拉我的手。”張文學向來在蘇州府也調戲過不少良家婦女,罵的人不少,不過碰到敢動手的還是頭一遭,當即上前與婦人對打起來。

明弘治年間蘇州“故意殺人嫁禍驢案”始末

婦人身旁的小女孩上前抱住張文學的腿就咬,張文學負痛將女孩踹開,並上前狠狠地踩了數腳,孰料小女孩竟因此當場吐血而亡。若是一般鬥毆,旁觀的人不好分辨誰是誰非,若是有人死了,再在一旁觀看不語便是有罪。按大明律中刑律的規定,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擋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現場有人急忙喊來捕役,將張文學抓至官府。

婦人顧氏是屠戶李四的妻子,孃家有兄弟五人,加之丈夫李四素來兇惡,所以平常左鄰右舍也不敢招惹。小女孩原是顧氏之女,被張文學害死後,屠戶李四正籌劃與五個舅兄弟到官府告狀時,張文學的父親已找上門來:“不知你們要多少錢才能不讓犬子抵命?報個價,剩下的事情交給老夫處理就行。”

顧氏與五個孃家兄弟大為憤慨,要求張文學必須殺人償命,張父沉吟道:“我兒子死了,你們能得到什麼好處呢?不行的話我們就衙門見。”李四知對方善於訴訟,顛倒黑白,一時不由心虛起來,便攔住道:“人死不能復生,但畢竟是我親生女兒,您打算出多少錢平息此事?”

明弘治年間蘇州“故意殺人嫁禍驢案”始末

張父笑道:“錢的事好商量,咱們蘇州府買賣婦女孩子是有官價的,你們只要不是獅子大張口,我定然滿足你們的要求。” 顧氏難忍喪女之痛,堅決要張文學抵命,但丈夫李四與孃家五個兄弟都答應私了此事,拿了20兩銀子的定金,他們同意按張父的要求,統一口徑,再報至官府。

張父回家後,寫狀稱自己兒子是牽驢行走,不料半路驢受驚將李家女兒踢死,實屬意外。長洲知縣據此訊問雙方,原被告均執一詞,認定是驢驚殺人。按大明律規定,只是在市鎮馳驟車馬致死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張父的訴狀只是講了“牽驢”,沒有“馳驟”,且是牲口受驚而致,非人力所能控。按明代律法,人命案不許私了,違者重懲不貸。長洲知縣不想承擔私了之責,便申報各級衙門核准,最後刑部擬定對張文學杖一百,追銀二十兩給付受害人家屬。

明弘治年間蘇州“故意殺人嫁禍驢案”始末

按規定此案要交由大理寺審錄,然後三法司共同上奏,但此案刑部未知會大理寺,單獨直接上奏。大理寺卿楊守隨得知後稟報皇帝駁回並親審,一番刑訊逼供,張文學忍受不了酷刑,便招認是自己踩死了小女孩,張父與屠戶李四等人也交代了彼此串通更改案情的罪行。

明代大理寺對刑部審理不當的案件,只有參駁之權,沒有更正之權。如今刑部見大理寺竟直接重審該案,便奏報皇帝:“大理寺分外用刑,使更其獄辭,輾轉淹滯,甚者不能全生……”楊守隨不甘示弱,針鋒相對,面對兩個部門各執一詞,弘治皇帝下旨令各部按既有制度辦事,不得互相攻訐,同時並未追究審理此案相關人等的責任,只是擬判張文學斬決,以此草草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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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源自《法律講堂》中【故意殺人嫁禍驢】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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