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弘治年间苏州“故意杀人嫁祸驴案”始末

明弘治十七年(1504),苏州阊门外有一恶棍张文学,其父是讼师,因兜揽官司事务繁忙,对他疏于管教,多有纵容。张文学矮小面麻,膂力过人,却没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与几个恶少学习拳棒,在城外寻衅滋事,欺男霸女。由于张文学逢年过节都有孝敬,只要不闹出人命,官府的衙差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元节按习俗,也称鬼节,一般要大闹七天,故而盂兰盆会在苏州也是非常热闹,白天人们扎好彩灯鬼像,沿街跳舞,夜晚则延请僧道,搭台施食。这种盛会自然少不了张文学的到场,他在人群中发现一二十多岁的妇人顾氏,身穿月白竹布衫,头上偏簪插着一个木香新蕊,银钗一支,耳戴两个小银环,手拿一方白洋纱手巾,脂粉不搓,非常妖艳,手里尚牵着一五岁左右的小女孩,瘦瘦的身子,扎着两个丫角。

张文学涎着脸上前搭讪,妇人见他不怀好意,便瞪了他一眼,不想张文学上前握住妇人的手,妇人反手一巴掌骂道:“贼囚犯光棍,想占老娘的便宜,你也不打听打听,还敢拉我的手。”张文学向来在苏州府也调戏过不少良家妇女,骂的人不少,不过碰到敢动手的还是头一遭,当即上前与妇人对打起来。

明弘治年间苏州“故意杀人嫁祸驴案”始末

妇人身旁的小女孩上前抱住张文学的腿就咬,张文学负痛将女孩踹开,并上前狠狠地踩了数脚,孰料小女孩竟因此当场吐血而亡。若是一般斗殴,旁观的人不好分辨谁是谁非,若是有人死了,再在一旁观看不语便是有罪。按大明律中刑律的规定,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挡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现场有人急忙喊来捕役,将张文学抓至官府。

妇人顾氏是屠户李四的妻子,娘家有兄弟五人,加之丈夫李四素来凶恶,所以平常左邻右舍也不敢招惹。小女孩原是顾氏之女,被张文学害死后,屠户李四正筹划与五个舅兄弟到官府告状时,张文学的父亲已找上门来:“不知你们要多少钱才能不让犬子抵命?报个价,剩下的事情交给老夫处理就行。”

顾氏与五个娘家兄弟大为愤慨,要求张文学必须杀人偿命,张父沉吟道:“我儿子死了,你们能得到什么好处呢?不行的话我们就衙门见。”李四知对方善于诉讼,颠倒黑白,一时不由心虚起来,便拦住道:“人死不能复生,但毕竟是我亲生女儿,您打算出多少钱平息此事?”

明弘治年间苏州“故意杀人嫁祸驴案”始末

张父笑道:“钱的事好商量,咱们苏州府买卖妇女孩子是有官价的,你们只要不是狮子大张口,我定然满足你们的要求。” 顾氏难忍丧女之痛,坚决要张文学抵命,但丈夫李四与娘家五个兄弟都答应私了此事,拿了20两银子的定金,他们同意按张父的要求,统一口径,再报至官府。

张父回家后,写状称自己儿子是牵驴行走,不料半路驴受惊将李家女儿踢死,实属意外。长洲知县据此讯问双方,原被告均执一词,认定是驴惊杀人。按大明律规定,只是在市镇驰骤车马致死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张父的诉状只是讲了“牵驴”,没有“驰骤”,且是牲口受惊而致,非人力所能控。按明代律法,人命案不许私了,违者重惩不贷。长洲知县不想承担私了之责,便申报各级衙门核准,最后刑部拟定对张文学杖一百,追银二十两给付受害人家属。

明弘治年间苏州“故意杀人嫁祸驴案”始末

按规定此案要交由大理寺审录,然后三法司共同上奏,但此案刑部未知会大理寺,单独直接上奏。大理寺卿杨守随得知后禀报皇帝驳回并亲审,一番刑讯逼供,张文学忍受不了酷刑,便招认是自己踩死了小女孩,张父与屠户李四等人也交代了彼此串通更改案情的罪行。

明代大理寺对刑部审理不当的案件,只有参驳之权,没有更正之权。如今刑部见大理寺竟直接重审该案,便奏报皇帝:“大理寺分外用刑,使更其狱辞,辗转淹滞,甚者不能全生……”杨守随不甘示弱,针锋相对,面对两个部门各执一词,弘治皇帝下旨令各部按既有制度办事,不得互相攻讦,同时并未追究审理此案相关人等的责任,只是拟判张文学斩决,以此草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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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源自《法律讲堂》中【故意杀人嫁祸驴】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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