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司機注意!發生此類事故,沒撞到也可能擔責!

來源 | 博州交警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責任形態多種多樣,其中有接觸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普遍的一種類型,因其具有明顯的如碰撞、刮擦、碾壓等事故形態,其判定標準和責任劃分對廣大交通參與者來說也比較熟悉。


而無接觸交通事故,是指一些車輛違規引發了事故,卻未與真正的事故車輛相接觸,簡單來說,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雙方車輛或行人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一方由於躲避或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害後果,這種特殊的事故形態即無接觸交通事故。

博州司機注意!發生此類事故,沒撞到也可能擔責!

案例

近日,耿某駕駛新E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博樂市S304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夏四村一建築物門前處左轉彎時未按規定讓行,導致由東向西馮某駕駛的新A牌小型轎車避讓不及自翻下路基,造成單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第三款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耿某未按規定讓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馮某車速較快,未確保安全駕駛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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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

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當事雙方有無接觸並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交通事故中當事雙方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產生作用的大小才是交警部門劃定責任的依據。佔道、超車、不按規定讓行、違停、闖紅燈、濫用遠光燈等違法行為,一旦成為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有無接觸,違法行為人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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