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處罰5家物業公司!新法規:以下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

沛县处罚5家物业公司!新法规:以下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生活在小區,我們會遇到各種問題,尤其是物業與小區業主之間,時常產生矛盾!以下僅僅是發生在沛縣的一些縮影...

沛县处罚5家物业公司!新法规:以下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前段時間,新法規來了

今後某些物業不作為、亂作為有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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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為第五十九條,新增關於物業費調整和小區公共部位廣告等規定

沛县处罚5家物业公司!新法规:以下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那麼,這次修改和廢止的《物業管理條例》

哪些和我們的生活關係比較大?

以下8種情況

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繳,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繳;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以上情形的

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不繳物業費,

要是有如下情況

物業或許還得給我們倒找錢呢!

新《條例》新增規定,對於在小區中的公共部位進行廣告經營等活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另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洩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採取暴力行為。

你每天下班回小區

有沒有發現類似的廣告

它可能是這樣的

沛县处罚5家物业公司!新法规:以下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或者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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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有關規定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因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看到這

就有人質疑

這筆錢我能要到嗎?

答案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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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的小區業主把物業告上了法庭!

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瀋陽某物業公司在瀋陽某小區的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餘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覆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

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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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物業問題,縣裡也出臺過多項措施,並且在近日《沛縣縣委第八輪被巡察單位整改情況通報》裡提到:

沛县处罚5家物业公司!新法规:以下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指導沛城街道、漢源街道、漢興街道、大屯街道物業科及轄區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選舉的工作,指導御景龍灣小區、五洲新天地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正在指導華西格林春天成立業主大會;

5家物業企業記入了行業“黑名單”,其中1家企業清出了所管項目

小區是我們的家,物業作為收費管理者,理應為廣大業主做好服務!您說是不是?

擴散出去,提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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