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俗話說無規律不成方圓,但是法律能保護人同時也會被一些人鑽空子,這社會只能說有些人真的沒臉沒皮,不過惡有惡報只是時辰未到而已,人在做天在看,對於這件事我也有自己的看法。

1 首先我們要看看是什麼原因導致劫匪死亡的情況,如果劫匪是持刀搶劫過程當中,因被害人反抗導致死亡的,被害人是不用承擔責任,因為有無限防衛權;如果被害人反抗,制服嫌疑人後,受害人氣氛失手將嫌疑人打死的,是防衛過當,應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2 如果嫌疑人停止作案,被制服後,受害人如果存在故意殺死嫌疑人的念頭,並實施導致嫌疑人死亡的,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故意殺人。

3 至於這件事賠償的標準,並不是你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的,其實這些都不是關鍵,關鍵是被告人那邊能拿出多少,又願意拿出多少,到時候法官會給你們調解的,賠錢數與量刑直接掛鉤。

以我所知道的例子說一說我的故事吧

我叔叔就是警察,以前辦理過一件案件,嫌疑人持槍(是高仿真槍)搶劫,並且毆打受害人,後來受害人反抗時無意擊中嫌疑人襠部,當時圍觀的幾個群眾合夥將嫌疑人捆綁,在現場等待警察來時,受害人想起被打的情形,形成要殺死嫌疑人的念頭,便支開其他群眾,用自己的腰帶勒死了嫌疑人,後面這名受害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





東南一枚人


無賴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我們深圳有個員工,女的,姓錢的,從前程無憂出來的,17年高薪請她到我們公司做講師兼職項目管理,結果工作特別散漫,經常性不打招呼就遲到早退,批評過她幾次後,她提出適應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資,只按培訓天數拿課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繳納社保,我們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無事。後來有個項目讓她做,她做砸了,客戶不接受她的輸出產品,她就和客戶在會議中吵架,搞的客戶非常生氣,在客戶的強烈要求下我們只好重新請人重做,這個項目公司最後是虧本的。發項目獎金的時候我們按說好的扣了她一點錢,她就大鬧,甩了一句我不幹了,然後把公司領導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蹤,任我們如何打電話發短信均不理不睬,沒辦法,一個月後停止了她的社保。結果沒多久她把我們告到勞動局,要求我們賠償她不坐班後的工資,補交社保,還要賠償她經濟損失共計50多萬!!! 你們說碰見這麼無賴的人怎麼辦?! 我們內部討論後決定: 絕對不對無聊妥協! 我們相信世間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證,而且我們所有證據齊全,我們決定和她抗爭到底! 這就是我的回答。


芳達愛理想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憑已經知道的案件事實,本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人認為:搶金項鍊的人的罪名,應是搶奪罪,而非搶劫罪;本案屬於刑法上的防衛過當。應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有罪處罰,而不是以該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無罪判決。

一、案情簡介

根據頭條上的叫做”烏魯木齊那些事兒”發表的文章介紹,本案中的被告人劉先生買菜後散步後,才發生案件的。相關內容複製如下:

‘”這時候,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 正好劉先生已經到了自己的車子旁邊,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這一撞就出了事,這兩名騎著摩托車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見此情景,劉先生立馬用手機報了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是在救護車趕到現場之後,兩名歹徒已經死亡。隨後當地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先生車子進行車速鑑定,最終劉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實認定

(一)搶項鍊的人構成搶奪罪

本案是用摩托車為作案工具,乘人不備忽然奪走他人的項鍊。這種取財方法不是搶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當場使用暴力取財的搶劫罪。

那麼,搶項鍊之人逃避抓捕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逃避抓捕的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必須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阻止抓捕。縱觀本案,搶奪人沒有實施構成搶劫罪構成要件所必須具備的行為,顯然,搶項鍊之人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二)本案中,劉先生的行為構過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實

我們從前面介紹的案情簡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實:”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劉先生超速撞飛左拐的摩托車致人死亡,這種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從案情可見:劉先生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他知道搶奪人會在前方路口左拐進入其行駛的機動車道上,為了在那個路口上堵住搶奪人的摩托車通過這段路,便超速行駛。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車了,但剎車不及,結果,車毀人亡了。劉先生這種心態支配做出超速行車導致人員死亡的行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屬於防衛過當

從劉先生髮現項鍊被搶開始,劉先生就立即實施追回失物的行為,至事故發生,沒有中斷。這個過程,可認為他是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從這點上看,應當認定本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但是,本案應適用過當防衛的規定,而不宜認定是無過當防衛。具體適用法條上,是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不是適用該條第三款的規定。

簡而言之,本案中,搶項鍊的人只構成搶奪罪,而劉先生則是屬於防衛過當。

附:有關文章鏈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來風102781141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刼匪家人要求賠償14O萬,我估計是因為該刼匪搶刼的是金項鍊,他們斷定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幾個男人會掛著金項鍊在外招搖過市的,所以可以獅子大開口。如果他們真是這樣想的話,那我就說,這個人去搶人家金項鍊就太笨了,他應該拎著魯智深一樣重的大砍刀去搶運鈔車,運鈔車運的是銀行金庫的錢,多少多少個億都有,如果被押運警開槍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銀行索賠個幾百萬幾千萬嗎?家人可幾輩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如果你所說的是事實的話,那我再來發表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劫匪搶劫這顯然是違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顯然是要判刑的,劫匪在逃跑過程中死亡,家屬索賠,這就和之前網傳的偷電動車的賊被電死,家屬索賠類似(被證謠言),但是比上次的還更過分,更像是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

家屬索賠這麼多顯然是不合情理的,你搶了我東西,我為了追回自己的東西那是理所當然的,你卻在逃跑途中死亡,還要我給你賠錢,這不就是敲詐嘛,和被打的小夥子一樣,我被打了,我還要賠錢真的很難讓人接受。所以依我看家屬得不到賠償的,就像有些網友說的,知道自己身體不行就不要出來當劫匪嘛!不作死就不會死。



一噠豬


詳細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贅述了。

1:此案必須慎重對待,駕駛摩托車的犯罪嫌疑人有發明並實施新型碰瓷嫌疑,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於其突然左拐,明知後面有車,還突然左拐讓車撞,這明顯是有預謀的碰瓷行為,這符合大多數騎單車、電瓶車、摩托車碰瓷訛人的特徵,犯罪嫌疑人搶劫被害人財物,勾引被害人追擊,然後製造被撞事故,以達到其碰瓷訛錢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準確把握碰瓷現場,導致自身死亡,實乃咎由自取。




2:劉先生金項鍊被搶,沒有選擇姑息、逃避,而是不顧自身安危,果斷追擊與違法犯罪份子做鬥爭,這是社會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劉先生金項鍊被搶後,兩名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逃跑,此時的兩名搶劫犯實際上已經是警方的在逃犯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劉先生的追擊屬於協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義之舉是見義勇為,必須表彰。


4:犯罪嫌疑人駕駛摩托車突然左拐,是導致劉先生剎車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明知搶劫後後面有車緊追,仍然執意突然左拐,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劉先生不承擔責任。

5:必須詳查搶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絕症、拖欠債務、感情不順、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鬱症等可能有Zi、SA的傾向的可能,或許犯罪嫌疑人搶劫不是目的,Zi,SA弄點賠償留給家屬才是目的。


再飲一罈


啥事都講究法律是對的,但是也要講究因果關係把!如果嫌疑人不搶劫,那麼就不會出現死亡!咎由自取!應判無罪!如果每個類似事件都這麼判的話!這不就是在助長犯罪人囂張氣焰麼?小偷進屋偷東西,自己水平不到,掉樓下摔死了,住戶有罪!車停在停車位,醉漢喝多了自己撞車上死亡,車主有罪!正常去夜店玩,被挑釁快被打死了,不能還手,還手出現死亡,又有罪!各位判決此案的各位大法官!此時真的給你們點個贊!道德淪喪,助紂為虐,不分是非,天理不容!人做事,天在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大飛37113654


回答這個問題的之前,首先要明白攔路搶劫的性質之惡劣和社會危害之大,以及這種犯罪帶給人們對人性的拷問和這種社會亂像的深惡痛絕及鞭撻。

搶劫者的作案對象大多是針對女性和老人,即就是相對的弱體群體。犯罪成功率高且易脫逃,搶劫過程中造成的傷殘及死亡屢見報端報端,並不少見。

鮮有利令智昏,窮兇極惡之徒不分對象而實施犯罪。而文中所提到的劫匪,顯然屬於後者。

敢於在光天化曰之下,對於一個成年男子實施搶劫,可見罪犯極度囂張和對法治的藐視。而在追遂的過程中,導致搶劫者意外身亡,純屬天意。而家屬索賠140萬,則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屬於高級且出神入化的碰瓷。

作為家人,不但不為有這樣的親人而感到羞愧與自責,而且獅子大張口、漫天要價。是誰給了你這樣“理直氣壯”的勇氣和"豪情‘?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學,子之錯"。真應了那句“小時偷針,長大偷金。”不去檢討教育的缺失,反而想塞翁失馬,丐知非福。誠如魯迅所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錢,壓根就沒臉要;更不能給。倘若遂願,豈不哀鴻遍野,人人自危了。哪還要公道人心,天理王法幹嘛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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