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接報案和理賠受理

第一節 接報案和理賠受理

一、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報案後,應詢問有關情況,並立即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涉及人員傷亡或事故一方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應提醒事故當事人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二、保險人應對報案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錄入業務系統統一管理。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保險人應增加專門單證,或在《索賠申請書》中設置項目,要求被保險人確認是否需要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受害人)協商一致後,由被保險人現場親筆簽字確認。

四、書面一次性告知索賠單證。保險人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時立即以索賠須知的方式,一次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索賠須知必須通俗、易懂,並根據《交強險索賠單證規範》(見附件3)勾選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各公司可以減少交強險索賠單證,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賠單證種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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