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共利益”怎麼認定?搶方向盤咋定罪……這些檢答網上都有

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自2018年10月“上線”以來,以其內容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睞。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諮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察日報》特開闢專欄刊發檢答網“集萃”。

侵害“公共利益”怎么认定?抢方向盘咋定罪……这些检答网上都有

問題1、民事宣告死亡能否作為海上交通肇事死亡後果來評價

諮詢類別:重大犯罪檢察

諮詢內容: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需有致人重傷、死亡等後果,那麼海上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員失蹤,最後系以宣告死亡來確認其存續狀態,這種宣告死亡能否作為刑法上的後果來評價?個人認為,刑法上的交通肇事與後果之間需有因果關係,民事上的宣告死亡無法與交通肇事行為之間建立直接聯繫(可能多年後被發現在另外一個地方生活)。但是,海上失事導致的失蹤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人類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得以生存,基本上可以判斷為死亡,這種情況下應該可以將宣告死亡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後果予以評價。(諮詢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 蔡宇翔)

解答專家張旻:這是一個好問題。這個問題現實中長期存在,但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一直未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相關的學說和判例也存在相互矛盾之處。以下是答者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前者的處分遠遠嚴厲於後者,一旦錯判迴轉補償的難度也大得多,所以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不僅僅止於“蓋然性”的程度。所以對於海事民事案件而言,宣告死亡可以作為賠償的法律依據;而對於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如果將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後果予以評價,個人認為恐怕有悖於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要求。

2、目前而言,無論是宣告失蹤還是宣告死亡,如何評價其刑法上的意義爭論較多。從文獻上看,有推定死亡論(即認為民法上的宣告死亡可以作為刑事上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獨立結果論(主張將人員失蹤作為獨立後果納入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設定於重傷和死亡之間)、非危害結果論(主張失蹤不屬於任何危害後果,不以人員失蹤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條件),這些觀點也都有判例支持。

3、針對人員失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過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該答覆規定:

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經死亡,而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刑法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推定的結果不能作為案件的事實。

問題2、如何認定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諮詢類別:公益訴訟

諮詢內容:侵害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害不特定群體共同的利益,那麼在某區域內存在環境髒亂差,影響周邊某居民小區的生產生活環境,有人認為侵害的是該小區特定主體利益,不屬於公益訴訟受案範圍,該如何認定?(諮詢人: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 張宏立)

解答專家楊慧俠:公共利益在法學上被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就是對不確定的多數人的需要的滿足,公益訴訟檢察圍繞的核心就是“公益”。辦案實踐中,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理解應當是客觀的,而不應是機械的。特定區域的環境髒亂差,侵害的是人們對於整潔的環境、乾淨的空氣、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滿足,而該利益並非僅僅屬於該區域的特定的某群體或集體,無疑是公共利益的範疇。這與公益訴訟工作中遇到的集體土地、集體林地被侵佔或破壞是兩種不同的情形,不應當混淆。不應以案件發生地的特定性來推定受侵害對象的特定性。故而,諮詢中提到的某區域內存在環境汙染等問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或不依法履職,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到侵害,即屬於公益訴訟案件範疇。

問題3、搶奪方向盤是否一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諮詢類別:公訴

諮詢內容:《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價”“對於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理解與適用上,如何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例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公交司機言語爭執,在公交車等紅綠燈起步時,拉扯方向盤,公交車司機立刻停車報警,犯罪嫌疑人在現場等待民警。(儀表盤車速5km/h,城市主幹道,載客10人以下,清晨,雨天)如何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評價,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構成犯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諮詢人: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檢察院 張平)

解答專家鄧建華:對拉扯方向盤,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罪與非罪的把握問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兩高一部”指導意見的第1條第1款規定,實施搶奪方向盤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原則上是要定罪處罰的,如果具有該條規定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且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結合你提到的案情,基本上可以排除具有該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屬於原則上應當定罪處罰的情形。根據指導意見第2條第3款規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個人認為,此款規定明確了並非所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都要一律入罪,是否構成犯罪還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全面準確進行評判。對於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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