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利非法采砂 涉犯罪被判刑罚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由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对被告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804467元,并对采挖地点形成的七处水坑设置必要防护措施,消除危险;对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是民和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人张某。2015年9月,该公司报批了民和县某乡现代农业休闲园项目,并于2016年2月开始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期间,该项目由张某全权负责。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设鱼塘的名义对项目所在地的土地进行非法采挖,并将采挖出的砂石对外销售。经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采挖的砂石销售价值达1804467元。经青海省地质测绘院勘测,该公司采挖鱼塘形成水坑面积共计七处,总面积15.6508公顷,且该公司对采挖形成的水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很大安全隐患。

为谋利非法采砂 涉犯罪被判刑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青海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虽报批了现代农业休闲园项目,但在开挖鱼塘等地下矿产资源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且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砂,在有关部门多次责令制止后仍继续实施采砂行为。被告张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施工建设期间,对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实施非法采砂,负有直接责任,且非法采挖砂石销售获利价值达1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故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该公司因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七处水坑,未加装安全设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隐患,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法人该公司和被告人张某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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