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人防車位能買賣嗎?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前段時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一起人防車位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這是濟南市人防車位買賣合同被判定為無效合同的第一個案例,對於規範人防車位的管理使用具有較強的警示和借鑑意義,中國國防報3月29日第三版對該案進行以案說法專門報道。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張某

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9日,原告周某和被告張某以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車位買賣合同,約定將所有權為被告張某的位於某地塊(19區)東區地下車庫T107出售給原告,金額總計15萬元。當天,周某向張某交付了2萬元定金,交付給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佣金5000元。訴訟中,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該買賣合同中車位屬於人防車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定金2萬元,要求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返還佣金5000元。

被告張某在庭審中辯稱,原告在簽訂車位買賣合同之前,自己明確告知了涉案車位的完整真實情況,並出示了有償獲得車位權益的證明——即張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堅稱車位買賣合同有效。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是人防車位所有權能否買賣,雙方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市中區法院裁判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護。根據我國《人民防空法》,由於涉案車位為人防車位、人防設施,不得進行買賣,因此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返還定金2萬元,被告經紀公司返還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審判決後,兩被告提起上訴,日前,濟南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謂人防車位,實際上是指平時使用功能為停放車輛的防空地下室區間。隨著家用汽車保有量的急劇上升,停車難日益成為老百姓不得不面對的頭疼問題。位於地下的人防停車場,一方面在緩解停車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作為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也不可避免地成為一個權利爭議的焦點。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人防車位都不可以出售嗎?

其實,人防工程有的可出售,大部分不可出售,要看項目具體建設情況。必建人防工程不能出售,超建人防工程可以出售。我們通常說人防工程車位不能出售,也是特指必建面積內的人防工程,本案中的人防車位也正是如此。

在江蘇,有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明文規定——《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法規明確此類人防工程不得出售即無法轉讓所有權,此類人防工程用作車庫(車位),房產部門也不予核發產權證。但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出售,房產部門負責核發產權證,產權年限與地面建築相同。

確定一個車位是否屬於人防車位,可以首先察看現場標註標牌,再到可到工程管理單位或人防監管單位查詢。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國防報文章介紹,雖然人防車位買賣合同案已經結案一段時間,但山東省濟南市人防辦仍然採取網站公示、印發材料、授課輔導等方式以案說法,向廣大市民普及一條國防法規知識:人防車位所有權不允許買賣。目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地下車位相當一部分為人防車位,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或前業主與後業主簽訂的合同,不少涉及車位買賣、所有權轉讓等內容,闡釋人防車位的法律政策,對於規範人防車位的管理使用具有較強的警示和借鑑意義。

濟南市人防辦有關人員介紹說,從使用角度來說,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沒有區別,但因其是人防工程,戰時統一由國家無償調用,以防備敵人空襲,有效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投資建設人防工程的企業以及業主有權使用、出租車位,但不得對人防車位所有權進行買賣,這一點應提醒市民注意,並嚴格遵守。雖然人防車位買賣合同案已經結案一段時間,但山東省濟南市人防辦仍然採取網站公示、印發材料、授課輔導等方式以案說法,向廣大市民普及一條國防法規知識:人防車位所有權不允許買賣。

變相買賣、長期出租也不行!

一個時期以來,有些開發單位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違法以長期出租的形式向市民變相出售、甚至製造社會矛盾強制出售人防車位。

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和平時使用的管理,進一步強化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建設使用的監管職責。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在第八十九條專條做出處罰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如您遇到這種出售、變相出售、長期出租人防車位行為,一定不可輕信其口頭承諾,請及時聯繫所在區以上人防部門投訴具體情況,或直接撥打“12345”政府服務呼叫熱線,同時建議保留並提供儘可能多的證據以便於調查處理。

【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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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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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歷盡千帆

歸來仍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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