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運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6685萬判12年 因有立功表現從輕處罰

4月11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受賄案在河南鄭州中院公開宣判。

王三運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6685萬判12年 因有立功表現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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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三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85萬餘元。對被告人王三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王三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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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三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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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王三運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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