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比劃拳腳,受傷誰擔責?

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一壺)日前,高新區法院審結一起案件,兩個好友酒後比劃拳腳,不料卻造成一方重傷,一方被判刑。

去年9月29日下午,張武(化名)應約到好友李成(化名)家中做客。酒過幾巡,二人開始聊起了自由搏擊,張武稱練過散打,李成要求當場“比劃比劃”。於是,二人走到房外開始“比武”。其間,張武用右手擊打李成的嘴部、頭部,李成倒地後開始吐血水。經鑑定,李成頭部受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此後,雙方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

高新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既然雙方自願比武,為何還要以違法犯罪論呢?法官解釋,正規比武和普通“比劃”不同。通常來說,正規的民間比武要先在公安機關備案,確定合適的比武時間和地點,制訂嚴格的比武規則。“被害人對於放棄身體健康利益的承諾具有有限性。因此,若在普通‘比劃’中出現了嚴重傷害後果,即使雙方簽訂了所謂的生死狀,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主觀目的只是武藝切磋,為何構成故意傷害而不是過失傷人呢?

“不能單從行為動機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主觀要件,而要綜合來看。”法官解釋,本案中,張武作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明知揮拳擊打他人頭部、面部,可能會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仍然實施了擊打行為,其對傷害李成身體健康持有放任的間接故意,因此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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