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不是你想辭,想辭就能辭

員工辭退,話題雖然敏感,但是對HR來說卻不得不面對。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辭的,所以對於辭退手續的經手人,HR務必要了解其中各種細節。因為操作不當,很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給公司帶來麻煩。

辭退不是你想辭,想辭就能辭

單位可否隨意辭退勞動者?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必須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並且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屬於經濟性裁員還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進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以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裁減人員,裁員企業必須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必須在書面通知勞動者後一個月才實際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提前一個月通知解聘期間,勞動者仍可要求繼續上班和正常獲得勞動報酬及相關福利待遇。

哪些情況可以辭退?

員工有下列行為,經教育無效的,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8、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勞動者,須同時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8.1辭退勞動者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並通知勞動者。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則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

8.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曾經向勞動者出示過“錄用條件”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錄用條件”或者未向勞動者出示過“錄用條件”,則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

8.3勞動者本人或其工作表現達不到“錄用條件”的要求。如果無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

8.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勞動者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在上述條件未同時具備的情況下,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的,則可能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