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裡的停車位要如何購買?最新解讀來了!

小區裡的停車位空著,

業主想租停車位,

卻被告知車位只賣不租。

這樣的糟心事,你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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彆著急!

現在這事有辦法治了!

3月22日,《惠州市惠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辦法》針對停車位交易準則、銷售規範和公示要求等交易細節均予以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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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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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背景

2015年12月,惠州發佈了《惠州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加強小區停車位交易管理、滿足小區業主停車需求、提升停車位交易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新《辦法》的出臺是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

適用範圍

惠城區,各縣(區)參照執行

《辦法》到底有哪些具體內容呢?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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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區的停車位一共有哪幾種?分別應如何使用?

A:小區停車位有三種類型:產權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和人防停車位。

產權停車位:指產權清晰,不作為共有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並依法取得權屬登記的專有停車位,產權人可出售、附贈、出租。

公共停車位:指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規劃註明公共架空停車的車位,規定不得出售。

人防停車位:指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為人防區域的車位,平時可由建設單位使用管理,收益歸建設單位所有。

重點是:作為業主的你提出承租車位,那麼建設單位應當將尚未售出的停車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車位提供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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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我想購買停車位,要怎麼了解小區停車位的相關信息呢?

A:建設單位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應將停車位總數量、分佈位置平面圖、租金標準、銷售的價格區間(必須承諾最高售價)進行公示、書面告知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寫明,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備案信息報送區價格主管部門。

進行車位租售的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將租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並將租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停車位租售。租售方案應包含停車位的數量、面積、配比、價格等重要信息。

也就是說,購房人想要購買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在銷售現場已經能瞭解到該小區停車位的分佈、數量、銷售價格區間、租金等有關內容。同時,開發企業需承諾停車位的最高售價,從而避免因開發企業先賣房屋後高價賣停車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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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我想購買第二個停車位,應該怎麼購買呢?

A:那就要看小區的停車位配比了!配比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可出售停車位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停車位配比不超過1∶1的社區,每套房屋業主只能購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停車位。配比超出1:1的,可按銷售年限的長短,完成必要的信息公示後,逐步放開業主購買停車位的數量限制。

舉個例子,張先生和李先生分別住在A小區和B小區,他們都需要購買停車位,但他們能夠購買的停車位數量卻不同。

張先生居住的A小區有100套房屋,80個產權停車位。配比為0.8。如果張先生名下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那張先生最多隻能購買1個停車位。如果超過200平方米,他最多可購買2個停車位。

李先生居住的B小區有100套房屋,120個產權停車位。配比為1.2。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B小區可將這多出的20個停車位向業主出售。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時間超過1年,完成公示60日並備案後(公示期間未購買停車位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建設單位可向已有停車位業主多出售1個停車位,不受20個數量限制。備案時間超過3年,業主購買車位數量不限制。

簡單來說,李先生想買第2個停車位,在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的1年內,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要排在前20位就可以多購買1個車位;1年後,停車位有剩餘的話可以直接購買;3年後,如需購買超過2個以上的停車位也可以直接購買。

惠州市惠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辦法

原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惠州市惠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停車位租售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惠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的租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位,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約定,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是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

配比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可出售停車位與房屋套數的比例。非住宅以房屋建築面積每100平方米為1套計算比例,不足100平方米的計1套。

第四條 不作為共有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並依法取得權屬登記、產權清晰的專有停車位,產權人可出售、附贈、出租。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規劃註明公共架空停車的車位不得出售;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為人防區域的車位,平時可由建設單位使用管理,收益歸建設單位所有。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尚未售出的停車位或其他可以出租的車位提供租用,不得只售不租。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應將項目建築區劃內停車位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銷售的價格區間(必須承諾最高售價)等內容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書面告知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同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備案信息報送區價格主管部門。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停車位租售。

第七條 建設單位租售停車位的,應當將租售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過電話、短信、函件、網絡等形式通知業主,並將租售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發項目開始租售停車位的時間以建設單位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停車位租售方案中記載的開始租售時間為準。停車位租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房屋數量與停車位的配比情況,房屋銷售情況,停車位產權情況、銷售情況、分佈位置、數量、面積情況(符合規劃的平面示意圖);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範圍及停車位安置情況(註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停車位出售或出租的時間、價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停車位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

(五)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管理事項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公平、公開的銷售方式出售或出租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位。

配比不超過1:1時,每套房屋業主只能購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1個停車位;配比超過1:1且不超過2:1的,對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戶業主出售第2個停車位;配比超過2:1且不超過3:1的,對超出1:1部分的停車位,建設單位可向每戶業主出售第3個停車位。以此類推。

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途屬於非住宅的房屋,以房屋建築面積100平方米為1個單元(套)參與計算可購停車位,即房屋建築面積每100平方米可以購買1個停車位。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可在本條第二款限制下額外多購買1個停車位。

第九條 配比超過1:1,且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1年,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已銷售完畢,仍有未售出停車位的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本地報紙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60日(在此期間,未購買停車位的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將剩餘停車位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有停車位的業主出售多1個停車位。

停車位租售方案備案超過3年的開發項目,參照前款規定,完成公示及備案等手續後,房屋業主購買停車位數量不限制。

對房屋未銷售完畢的開發項目,在扣除未銷售房屋的套數相應數量的停車位數後仍有剩餘的,對剩餘停車位的出售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在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租售管理暫行辦法》(惠府辦〔2015〕37號)施行前開發項目已進行停車位銷售且未銷售完畢的,建設單位對剩餘未銷售的停車位應制訂銷售方案,並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備案。備案時間超過6個月的,未出售的車位參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銷售;備案時間超過18個月的,未出售車位參照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銷售。

第十一條 房屋(非車位)購買人在購買停車位時可以以本人、配偶的名義購買。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停車位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物業管理區域業主需要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本項目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出租。在已滿足本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購買和租賃需要的前提下,建設單位確需將停車位出租給本項目物業管理區域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的,租賃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配比不超過1:1時,建設單位應採取競標、搖珠、先到先得等方式向相關購房人出售、出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停車位購買人在簽訂停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註明房屋購買人已購買本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出售的停車位,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導致不能辦理停車位產權登記,造成購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預售登記備案,或在2009年3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施行前已開具銷售發票的停車位,符合房屋登記條件的可辦理登記,不受本辦法的限制。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停車位租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停車位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籤,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及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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