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近日,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马某为个体工商户绵阳市涪城区某健身中心梅西百货店经营者。

2017年5月1日,与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梅西百货5楼第五层1720平方米经营健身房。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健身中心未按约支付房租及水电费,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健身中心支付租金582350元;2.健身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

2018年11月20日,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对健身中心采取停水、停电、锁门等措施。

马某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持其于2017年5月20日与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以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及绵阳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马某诉请判令:1.二被告恢复商铺消防及室内用电、开启空调暖气,打开消防安全通道门锁,开启直达电梯,履行房屋漏水维修义务,并禁止再次实施以上断电、封门的行为或者类似违法行为;2.二被告退还装修押金20000元;3.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1880000元。

2018年12月10日,健身中心向本院提交《财产及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1.责令二被告恢复供应商铺消防及室内用电、开启空调暖气,打开店门及消防安全通道门锁,开启直达电梯,履行房屋漏水维修义务。禁止再次实施以上断电、封门的行为或者类似违法行为;2、以11880000元为限对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措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2018年12月25日,健身中心又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内容为前述内容第一项。

本院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表示只要健身中心补齐费用可以继续经营。

马某虽认可2017年5月1日《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确系自己委托刘某签订,但2017年5月20日《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系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店长魏某与其对接,合同印章系魏某交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加盖,坚持按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并称健身中心并不欠租金。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对2017年5月20日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调解未成。

在健身中心提供担保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裁定以11880000元为限对梅西商业有限公司、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措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被冻结银行存款400余万后持续信访,要求置换查封财产,但因提供的担保财产资料不齐未获批准。

健身中心在2019年春节前持续信访,称健身中心如不能继续营业,5000余名会员即将采取过激行为。在健身中心提供担保后,本院于2019年2月3日裁定梅西商业有限公司、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恢复供应原告所租用商铺的消防及室内用电、开启空调暖气,打开申请人所租赁店门及消防安全通道的门锁,开启四楼至五楼之间的直达电梯。

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马某所持有的2017年5月20日《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所加盖“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真伪进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接报案后于2019年3月28日正式立案调查,查明马某于2018年年底,通过以2017年5月1日《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为范本,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为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制作了一份新合同,又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刻制假章的人员,制作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利用此章制作虚假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联系本院调取案卷材料。

2019年3月29日,健身中心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询问马某本人,其对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交致歉信。

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鉴于马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证据充分,并依据虚假证据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其行为存在重大恶意,妨害了民事诉讼,本院遂对其罚款10万元,马某在指定期间内全额缴纳。

涪城法院对一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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