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後能否當選為“一村之長”?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刑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如果被判處的刑罰不包括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則有權當選為“村長”、村主任。(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刑滿釋放後能否當選為“一村之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