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程序、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

【党风廉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程序、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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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程序、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去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監察法,為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證。監察法施行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積極參與幾十項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起草制定與修改工作,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確保紀檢監察各項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我們選取其中部分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帶你瞭解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工作進展。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對黨組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的原則、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賦予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2019年1月1日,《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正式施行,全面貫徹落實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要求。《規定》對黨組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的原則、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了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原則,釐清了黨組、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部門基層黨組織等相關單位職責定位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的一種形式。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統一的政務處分法出臺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務處分的重要依據。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明確監察對象範圍和管轄職務犯罪罪名

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範圍,列明瞭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

,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範立案、交辦案件和指定管轄以及結案等程序

作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對於確保依規依紀依法、一體兩面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規定》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工作中立案、交辦案件和指定管轄以及結案等相關程序進行了規範,特別是明確了以事立案、對涉案人員立案、對單位立案等程序,並設計了5種相關文書格式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把法律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貫穿於採取措施收集證據的各個環節

2018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出臺,明確委機關各部門採取相關措施的審批權限、辦理程序和監管辦法

,把法律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貫穿於採取措施收集證據的各個環節,並體現在各類文書格式上,確保所採取的措施和收集的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範(試行)》,規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工作

2018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範(試行)》,對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流程及相關文書進行了梳理細化,圍繞案件審核受理、提前介入審理、審理報告及起訴意見書製作、案件呈報審批、處分決定及通知函告、與司法機關銜接等15個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提出規範性意見,並附有審理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常用的17類23種文書式樣。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進一步規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工作、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和有效銜接司法的重要措施。

《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等制度規定,對證據收集及審查標準提出總體要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合署辦公不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制定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審查基本要求與案件材料移送清單》等制度,對證據收集及審查標準提出總體要求,並建立與最高法、最高檢就職務犯罪指定管轄等事項溝通協調機制,用制度機制確保銜接司法順暢高效。

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效銜接的各項要求

2018年10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多達 26 處,其中涉及反腐敗和監察法銜接的條款有 14處,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效銜接的各項要求,為建立權威高效的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機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修改後的刑訴法與監察法緊密銜接、相得益彰,為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的銜接提供了規範指引,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起草工作

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佈,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都被納入。2019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對今年的立法工作做了總體安排,將政務處分法明確為今年的重大立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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