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责,检方:防卫过当?能否恢复无罪反杀?

huike765


看到这个案件,我想到了前些日子刚刚结案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我认为该案不管从入室者的动机还是于海义的防卫,都要比河北涞源一案更为明确,河北涞源一案已经确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于海义更没有问题。

于海义反杀案当中,有两个核心的因素可以决定于他是正当的、无辜的。

一是入室者是在深夜擅闯于海义家。而且还是在醉酒情况下,手里拿着疑似砖头的工具,在于海义明确告知已经关闭歇业之后,仍然没有离去的意思,甚至还在言语上威胁于海义,对方在语言和行为上都存在明显的攻击性。

二是于海义破门而入并进行闹事。于海义在开门时发现对方手持砖头,来者不善,明知已经无法阻止对方入门,这种情况下拿了店内的水果刀防卫是正确的选择。另外,于海义是在被对方追打过程中进行撕扯时出刀刺伤对方。

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于海义一直都处于被动位置,而且从开始都表现的非常克制,倒是对方始终表现的咄咄逼人。我们站在于海义的角度来看,对方醉酒、手持工具、行为鲁莽、凶气腾腾,于海义完全是陷在一种随时有人身伤害的风险当中,他出于自卫是正确的选择。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于海义是一个四肢伤残的残疾人,他自己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保护的弱者。所以,我认为于海义的的正当防卫没有问题。


元芳有看法


又是防卫过当,就和陕西那个同志所问的,下次遇见这种事情,我该怎么办,双手抱头蹲下让人打?让人家打舒服了我在报警?还是我先报警在蹲下让人打爽了自己停手?从报警到警察到,十分钟吧,打十分钟,我想知道有多少人可以挨过这十分钟,如果在加上砖头呢,凭什么我们这些安分守己的良民要让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欺负?在夜里,让人打爽十分钟,人走了,抓不抓的刀另说,这心理有多憋屈,多没安全感,好好的躺家里睡个觉都有麻烦,为什么那些混混那么嚣张,他们可以随便跑你家打你一顿,敢报警一年半载的出来在打你一顿,让你家不得安宁你却毫无办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何不出点钱少了这麻烦?混混坐牢我又没什么好处。反抗?不存在,首先一反抗,混混肯定打的更来劲,激烈程度会上升一不小心搞死我我倒霉,搞死他还是我倒霉...所以现在的混混就是这么嚣张


flypig23


看了媒体对此事的介绍,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恢复无罪反杀。

简单介绍一下大概经过:

45岁的四级肢体残疾的于海义在一足疗店工作,当晚凌晨2点多,早已休息的于海义被一阵急促的砸门声吵醒,他摸黑走到门前发现一壮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门。他告知对方已关门,对方非但没停止砸门,反而大声辱骂:“开门,不开整死你”。门已被拉开一条缝,他看到男子拿着一个疑似砖头的东西。惊恐之余他随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钟,男子破门而入追打于海义。二人撕打过程中于海义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马上拿白布为其包扎并拨打120将男子送医后离开。男子不治身亡。

于海义听到这个消息到父亲坟前欲自杀,打电话给儿子留遗言,儿子费劲劝说,他最终去自首。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事发后,于海义所在村村民联名为他写了证明书,并签字按了手印。

下面简单分析于海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男子深夜暴力砸门,对于海义心理上造成了恐惧;男子大声称:“开门,不开整死你”,对于海义心理上构成了威胁;且男子在砸门时手里拿着疑似砖头的东西,给于海义身体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2、男子破门而入后,追着于海义打,直接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时,男子手里使人依然拿着那个疑似砖头的东西,虽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这样凶器的可能。

3、于海义在心理、身体的多重威胁和压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让其保持理智的判断,做出理智的不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可操作性为零。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种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个身材壮实的中年男子,而于海义是一个有肢体四级伤残的中年男子。尽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于海义在他面前仍然是属于弱势的一方。

5、检方认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于海义的人身安全。而于海义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对方实施侵害行为的限度,并结合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海义防卫过当。

一个人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不在于其是否持有凶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并不是说于海义持有刀,对方就也必须持有刀等凶器时,双方才可以公平搏斗、于海义的行为才可以算是正当防卫。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于海义有足够的理由实施正当防卫。尽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于海义的刺人行为只是为了自保,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性,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算是无罪反杀。人的某一个行为,并不能仅凭单一的因素来确定,往往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才产生最后的行为结果。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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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大致的案件情况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一醉酒男子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意识到自己捅伤人的于海义,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这个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事发地点具有特殊性,是属于砸门入室实施的暴力性行为。根据报道,足疗店的营业时间是从中午十二点到凌晨两点,因为营业时间较晚的原因,所以于海义及其他人员也都住在店里。案发时候,足疗店已经关门歇业,人员也早已休息。所以这个时候的足疗店,与我们下班所休息的家并不多大差别,而醉酒男子砸开大门行凶,属于入室行凶行为。一个醉酒的人入室实施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对象是一个残疾人,其所面临的人身危险性将比一般的情况更加严重。

这里有个问题,个人认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认为最安全的场所都保护不了自己,那这个住宅的安全性以及个人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对于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么样,都应该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叶律师


美国的法律保护守法的纳税人,非法侵入民宅的可以击毙,并且不负如何责任,当年我们也是提倡与犯罪分子做坚决的斗争,现在很多事都让人很无语。就这么个简单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一直在争论不休,就这件事来说,权威部门给个定论,对于入侵者的侵害到了什么程度反击才算正当防卫,比方说,1,入侵者先动手,2,带凶器先动手,受害人到什么时候还手就算正当防卫,1,感到生命受到威胁,2,亲人生命受到威胁,3,被打的奄奄一息的时候,一切都太模糊,还是学学美国吧,只要有人入侵到你的居所,你可以干掉他而不负任何责任。


开心就好7086188


对起诉书不敢苟同,家是一个普通百姓最安全,也是最后的防线,3岁小孩都知道往家跑,当砸门而入时王某已无处可躲,况且敢砸门而入必定非善辈,那怕是醉酒人,其二是吕是否会致王死,当时王是无法判断的,现在也难以判断,既然追到家了王只能拼命也是情理所致。其三,侵害人先动手才可以防卫,这是对防卫的曲解,1,如侵害人一下把你打死或打得无力还手如何防卫?如在室外具体情况尚可争议(被侵害人可以逃跑,呼救来保护自己),2,在家被侵害人无路可退,侵害人己冲家侵害己发生,必须先下手为上策。其四,被侵害人残肢,实力差距尤为明显,不用刀如何防卫?总不能说:侵害人用刀你才能用刀,侵害人开打你才可以还手,以上本人观点,


红与黑472


个人意见:正当防卫。至于能否恢复无罪反杀,不敢确定!

谈谈理由:根据报道的起诉书可见,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吕某没使用凶器;二是吕某的行为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于海义使用了凶器;四是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笔者对上述第一、三点不持异议,但是,对于第二、四点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认定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义的人身安全。

于海义是残疾人,身体行动不便,其面对行凶时的反击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无援,只能自救。但吕某是正常人,且是个醉汉,从其酒后滋事的行为来看,用我们经常叫醉汉的称呼来说,他就是个“酒疯子”。这种人在思想上不经头脑,易冲动;在行为上下手无轻重。一旦发起疯来,极其容易引发伤害后果。而且,从案情可以看得出,吕某已经在动手殴打于海义了,他的行为随时可能造成于海义身体受伤。笔者曾办过一个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机将另一摩的司机发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机,从而导致该摩的司机身体倒下,头部着地,头颅破裂死亡。可见,有时一个轻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何况吕某是在实施殴打!因此,足以认定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义人身安全。严不严重,不能以出现了严重后果来做事后诸葛亮!也不能要求于海义在当时情况下还要去判断是否严重危机他的人身安全,这是强人所难!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

其次,难以得出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结论。

从力量对比来看,作为残疾人的于海义很难打得过作为正常人的吕某。对于没有发生的事,我们不能主观臆断。至少在这个案中,我们很难得出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断。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应推定于海义不用凶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于海义在明知打不过吕某的情况下,难道还不允许他拿刀实施反抗?

综上,笔者认为应认定于海义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笔者以上论断系基于网上现有报道案情作出。该案有现场监控录像的,司法机关没有公布。或许真实的事情经过并非像目前报道的那样。任何一个细节问题都可能左右案件处理结果。希望大家对法律保持多一些敬畏,理性探讨。

我是刑事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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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看到大家这么关心这个问题,写了一篇关于倡议重视住宅权的文章。欢迎阅读!


释法说理


办案检察官是否学过法律?是哪个老师教的?凌晨2点闯入别人的屋里且施暴对像是个残疾人,这还说施暴者未危及残疾人生命?意思是说1.行动不便的人在遭受行动健全的人侵害时必须行动自如的与健全人对打比赛肢体功夫,不得借用身边可以利用的任何器皿自卫?2.秃手不能致人于死地?在遭受别人侵害时必须让对方说清楚采用哪种方法打我?会不会伤到我生命?然后商量出一种即满足打人者打人的要求又满足被打者只受皮肉之苦不危及性命的方法,坐下来签个合同,然后开打?


堆土成金10


杀人的不是刀,是人;不需要刀,照样可以杀死人。

显然,有些人陷入了一个误区,以结果论处——谁死谁有理。

于海义被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当地检察院认为他使用了那把折叠刀,而对方没有使用刀具。

什么叫凶器?凶器是指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可以是刀枪,也可以斧锤、棍棒……只要是伤了人的一切器具都可以称之为凶器。

此案中,对方也手持疑似砖头之物,事实证明对方也是持械。况且,在搏斗中持械的一方并不全是占有优势的,譬如说一个普通人对比一个搏击高手,一个肢体残疾的人对比一个普通的人。

于海义是一个曾经13处骨折,被鉴定为肢体四级伤残的残疾人士。相比于对方于海义肯定处于劣势。

这些不是关键。



重点是对方持械砸门强行闯入追打于海义,显然检方没有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考量问题——深夜被辱骂、砸门闯入,此时于海义处于被从睡梦中惊醒,甚至是只穿着内裤应对,别说是身为残疾人就是一个正常人,面对此刻状况都会极度紧张、恐慌。拿起器具只是自我保护的本能。

而且实施伤害的也只有一刀,在厮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的于海义根本就判断不了自己的防卫会不会过当。特别是在对方倒地后,于海义积极采取止血、送医、交费等抢救措施。

种种迹象表明于海义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于情于理于法,于海义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



于海义的一生充满不幸,真心地希望这次再也不要给这个不幸的人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了。


盛一手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许说的都是外行话。但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理解,对凡事入室行凶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所有防卫行为都应该视作正当防卫,且不用考虑任何防卫后果,不应该有防卫过当一说。

您想一想,如果连自己的家都不能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港湾,任由别人侵犯而不得反抗,那么,公民的安全底线如何保障?

这个道理跟祖国受外敌入侵时,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不计代价的驱逐入侵者的道理是一样的。难道这个时刻我们还需要和敌人商量,还需要考虑跟入侵者讲人道主义吗?

“我的家,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何况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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