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特别报道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万万没想到,林伯等来的第一个回复电话,不是信访或纪监部门的,而是他举报的法官打来的。为什么实名举报信直接交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音频来自广东新闻广播4月8日《早安,广东》特别报道)

1

今年79岁的林伯,是广州市海珠区穗龙花园回迁户,在小区一桩官司上,他出庭作证。

我带了很多证词,很多资料摊出来,一句都没提到,被告律师提了两句无关紧要的问题,就赶我走。你说气愤不气愤,所以我一定要举报他。

林伯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偏袒一方。

2018年12月28日,林伯实名向多个部门举报这名法官渎职,他托人分别在广东省信访局、广州市信访局、广州市纪委监委、海珠区纪委监委等网站分别提交了举报信。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当天,省、市信访局回复,经核实,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应由法定途径解决的是事项,不予受理。信访部门都明确不受理,林伯只能等待纪委监委的答复。

万万没想到,林伯等来的第一个回复电话,不是纪监部门的,而是他举报的法官打来的。

法官:那你为什么说这个法官渎职、乱作为、不作为,

我就问你这个问题。因为你写这个东西你又不是当事人,

只是拆迁户,现在我就回复一下你,我收到了这封信。

林伯的家人回拨电话,追问为何举报信到了被举报人手上,被举报的这位法官说,是法院立案庭转给他的。

法官:信转到了立案庭那边,立案庭转给我们的。

家属:实名举报的信可以转到被举报人手上的吗?

法官:反正信就转了给我们了,我就打电话跟你了解

一下情况,跟你解释这个情况,具体为什么转下来我

就不清楚了。

海珠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

海珠区法院给记者的书面回复称,立案庭对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件进行了研究,认为来信没有违纪的具体线索,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信件,且内容与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被告方答辩意见基本一致,考虑到经办人熟悉案件情况,立案庭要求经办人对来信人进行释法答疑。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海珠区法院书面回复记者传真件)

林伯说,他的信件明确写着是举报法官不作为、乱作为、渎职,他不认可法院的解释,也无法理解这种做法。

我举报他你又转给他来处理,那有什么作用啊?只能是你处理了把结果告诉我,不需要他打电话来质问我,作为一个法官啊、法院啊,不是平民百姓,你说的话有份量的,所以我就很怕。

2019年2月15日,也就是林伯接到法官电话4天后,海珠区法院立案庭向林伯发出不予受理信访告知书,上面列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鉴于你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庭,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你提出的问题应当由案件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你提出的问题不能作为信访事项处理。“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以上扫描件由受访者提供)

2

林伯向信访和纪监部门举报法官审理案件渎职,结果却变成了由当事法官直接向举报人解释答疑,法官被举报不作为、乱作为,在海珠区法院看来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嵩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不是属于信访件不是由来函的名称是否是“信访”、“实名举报”等字样决定,而是要根据来函的内容来判断。如果名为信访或者实名举报,但实际上是对审判结果的诉求,那么不能作为信访件处理,应该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解决。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资料图片,图为王则楚参加广东民声热线节目)

不过,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则楚认为,林伯举报法官审判不公和走正常审判程序是两码事儿

提起再审你可以不受理,我认为你判决不公,对你有意见提出批评,这有什么受理不受理的?他那是案子吗?他是讲这个人在庭审过程中,袒护某一方,又不是我要提起再审你受理不受理,不是这回事。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包括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来自《广东省信访条例》全文截图)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来自《广东省信访条例》全文截图)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资料图片,图为宋儒亮参加广东民声热线节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指出,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赋予公民、党员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赋予公民信访的权利,无论是检举揭发还是信访,直接把信件转交给被投诉对象都不妥。

这个材料不管你什么情况,给到了被投诉的法官,这一点从《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来讲是不合适的,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罚,信访条例讲得很清楚了,按法办就可以了。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来自《广东省信访条例》全文截图)

宋儒亮指出,回避制度没落实也是引发信访人担忧的原因。

恰恰是这个庭长也是这个部门的负责人,他一回避了从信访来讲就没有问题了,他没有回避而且还直接打电话去给别人讲,这就让举报人或者说信访人、反映情况的人感到不舒服了,也让我们反过来对信访或者对检举、对揭发这种流程,对这种制度的保护有些担心了,这倒是可以理解的。回归既有的词的本义,然后按照既有的流程一丝不苟地去做,我觉得是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来自《广东省信访条例》全文截图)

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王则楚认为,海珠区法院不应该狡辩而应该检讨。

法院的判决是守着我们这个社会公正的底线的,你法院都干这样的事情那怎么能行呢?你有引领社会方向的作用,你在自己遇到事情的时候竟然用这样一种态度来出现。就是不用信访条例,你也是单位跟这个人说,有人讲你这样那样你应该注意,然后由单位的人跟举报人讲,听取举报人的意见。什么叫人民法院啊?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法院,用这样的态度是对待这件事,显然是不合适的。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错误还千方百计去解释,海珠区法院应该主动向林伯作检讨。

3

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举报信息泄露、举报人遭报复的事件。

2010年7月,南方都市报报道,番禺大石街一村民提交给国土厅的检举材料离奇泄露,举报人遭死亡威胁;

2013年7月,法治晚报报道,广东举报人遭泼硫酸,律师建议泄漏举报信息追责;

2014年9月,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向市国土房管局实名举报会长,国土局却将调查资料给了被举报人。

2019年3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遭泄露,最终发酵成一起严重的泄密事件,造成了不良的政治、社会影响,导致22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宋儒亮认为,保护投诉人、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各方都必须有法治思维,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的衔接,同时利用个案的公开讨论推动法治进步。

更加要加强领导干部、普通群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深化改革和推动发展方面都要有的。对保护举报人来讲,保护的制度都有了,有法可依了,但难就难在如何进一步细化尤其是衔接,比如信访跟举报跟揭发之间该怎么去衔接,如果衔接得好的话,程序通畅好多问题就好解决了,否则就容易产生很大的争议。还有一点,我觉得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就要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公开解释、公开处理,然后拿出来讨论,大家就能从中找到依据,找到启示和借鉴,个案推动法治。

海珠区穗龙花园业主回迁20年,产权证至今没着落,林伯已经先后5次上法庭。这次举报事件,林伯说,不想再追究,只求不要秋后算账。

老实说,我这么大年纪了,不想再追究下去了,主要你承认错误就行了,将来对我们穗龙花园的问题不要带着有色眼镜来看我们,以后你不要秋后算账。

记者手记:

多一些常识的理解,少一些法理的辩解

一个简单的事情为什么变得复杂了?海珠区法院的书面回复称,对林伯的信访件进行了认真研究,究竟有多认真,哪些人以什么标准,适用什么条例进行的研究,不得而知。好,那就让我们暂且先忘掉那些显而易见,有些人选择视而不见的规定、条款,仅仅从常识和常理的角度来看。即使不是举报信,只是批评、投诉甚至只是打小报告,也不应该交给被投诉的人来处理,这是一个普通市民用最朴素的观念都可以理解的常理。而法院经过一番认真研究,结果却忘了”避嫌“这个最基本的常识。法院是最懂法的地方,不过,面对群众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投诉、举报时,法院是不是可以多一些常理性的虚心接受,少一些法理性的释法答疑。同样,面对群众对法院信访答复工作提出质疑时,多一些常识的理解,少一些法理的辩解,否则,你”认真研究“的结果,群众非但不买账,还担心你会”秋后算账“,你说这笔账是不是很不值?

(记者/龙俊峰)

多说两句

为什么是法院?

王则楚

广州70多岁的市民林伯,在一次出庭作证期间,认为海珠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审判不公,向各级信访部门和各级纪监部门实名进行举报,然而,他接到的第一个电话,却是被他举报的法官打来的。

海珠法院解释这样做的原因:他们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件后,分析认为林伯的信件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信件,因此安排熟悉情况的经办人进行答疑。

这话的潜台词是:也许刚好是凑巧,这位被实名举报的法官“熟悉情况”且是“经办人”,这样自然而然,认为是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担心被打击报复,都应合理被看作是“误解”。

作为旁观者,我们无法得知,海珠区法院是基于什么样的标准认定林伯的信件是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信件”,也许在海珠区法院看来,这并非举报。即便如此,为何不能避嫌安排一位同样也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给市民答疑,难道除了这位当事法官,海珠区法院就没有其他是“熟悉情况”的人?海珠区法院认为不是举报,但无论是举报还是信访,最起码的避嫌都是必须的,且对市民来说,寄出举报材料,内心忐忑等待回复,没想到等来的是,被举报的法官直接打电话来“解释”了,不难想象林伯内心的惶恐不安!

而且,从报道中描述的细节来看,这恐怕不是考虑不周那么简单。2019年2月15日,海珠法院给了林伯不予受理告知书,从程序上来说,这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我们也相信海珠法院这样做有充足的法律理据和事实理由。但是必须注意到,海珠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发生在被举报法官给林伯打电话“解释”的几天之后,既然不予受理,被举报法官在不受理决定之前给举报人打电话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意思?既然是“安排熟悉情况的经办人进行答疑”,那么说明海珠法院认为是必须受理且需要解释,这样为何几天之后又决定“不予受理”?本来海珠法院是有充足的理据对林伯“不予受理”的,被举报法官为何要多此一举在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之前给林伯打电话?

另外,报道也提到,林伯是因为一桩与小区相关的官司出庭作证,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有倾向性因此实名举报法官渎职。汉语言博大精深蕴意丰富,向纪监部门举报法院审理案件渎职,在海珠区法院看来属于“一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不知道海珠区法院认为林伯表达的是什么诉求反映的是什么情况?而法官审理案件是否渎职的问题,怎么变成了是由当事法官直接向举报人解释答疑?

在报道中,记者对于此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诸如监察法、信访条例对于检举人(信访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也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人士。或许,这正是此事让人最不能理解,也最难以接受的地方:此事并不复杂,面对审判期间市民对主审法官的诸如“有倾向性、渎职”等的实名举报该如何应对处理,法律法规均有再明确不过的规定,平头百姓最朴素的理解是,法院应该是最懂法的地方,却不知为何海珠区法院及当事法官,做出了如此让人费解甚至容易引起浮想联翩的事情来?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欢迎报料

想找广东民声热线记者报料?欢迎直接入群交流,成为民声的朋友。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你也可以拨打020-114转”广东民声热线“媒体服务专席,直接投诉报料。

特报 | 实名举报法官后,被举报人第一个打来电话,谁来保护举报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