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法官後,被舉報人第一個打來電話,誰來保護舉報人?

特別報道

特報 | 實名舉報法官後,被舉報人第一個打來電話,誰來保護舉報人?

萬萬沒想到,林伯等來的第一個回覆電話,不是信訪或紀監部門的,而是他舉報的法官打來的。為什麼實名舉報信直接交到了被舉報人手裡?

(音頻來自廣東新聞廣播4月8日《早安,廣東》特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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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9歲的林伯,是廣州市海珠區穗龍花園回遷戶,在小區一樁官司上,他出庭作證。

我帶了很多證詞,很多資料攤出來,一句都沒提到,被告律師提了兩句無關緊要的問題,就趕我走。你說氣憤不氣憤,所以我一定要舉報他。

林伯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偏袒一方。

2018年12月28日,林伯實名向多個部門舉報這名法官瀆職,他託人分別在廣東省信訪局、廣州市信訪局、廣州市紀委監委、海珠區紀委監委等網站分別提交了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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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省、市信訪局回覆,經核實,你反映的問題屬於應由法定途徑解決的是事項,不予受理。信訪部門都明確不受理,林伯只能等待紀委監委的答覆。

萬萬沒想到,林伯等來的第一個回覆電話,不是紀監部門的,而是他舉報的法官打來的。

法官:那你為什麼說這個法官瀆職、亂作為、不作為,

我就問你這個問題。因為你寫這個東西你又不是當事人,

只是拆遷戶,現在我就回復一下你,我收到了這封信。

林伯的家人回撥電話,追問為何舉報信到了被舉報人手上,被舉報的這位法官說,是法院立案庭轉給他的。

法官:信轉到了立案庭那邊,立案庭轉給我們的。

家屬:實名舉報的信可以轉到被舉報人手上的嗎?

法官:反正信就轉了給我們了,我就打電話跟你瞭解

一下情況,跟你解釋這個情況,具體為什麼轉下來我

就不清楚了。

海珠區法院立案庭負責信訪工作。

海珠區法院給記者的書面回覆稱,立案庭對上級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件進行了研究,認為來信沒有違紀的具體線索,屬於一般表達訴求反映情況的信件,且內容與正在審理的一個案件被告方答辯意見基本一致,考慮到經辦人熟悉案件情況,立案庭要求經辦人對來信人進行釋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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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區法院書面回覆記者傳真件)

林伯說,他的信件明確寫著是舉報法官不作為、亂作為、瀆職,他不認可法院的解釋,也無法理解這種做法。

我舉報他你又轉給他來處理,那有什麼作用啊?只能是你處理了把結果告訴我,不需要他打電話來質問我,作為一個法官啊、法院啊,不是平民百姓,你說的話有份量的,所以我就很怕。

2019年2月15日,也就是林伯接到法官電話4天后,海珠區法院立案庭向林伯發出不予受理信訪告知書,上面列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鑑於你在本案中作為證人出庭,並非本案的當事人。你提出的問題應當由案件當事人向二審法院提出,循法律途徑解決。因此,你提出的問題不能作為信訪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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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掃描件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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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向信訪和紀監部門舉報法官審理案件瀆職,結果卻變成了由當事法官直接向舉報人解釋答疑,法官被舉報不作為、亂作為,在海珠區法院看來屬於“一般表達訴求反映情況”。

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嵩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不是屬於信訪件不是由來函的名稱是否是“信訪”、“實名舉報”等字樣決定,而是要根據來函的內容來判斷。如果名為信訪或者實名舉報,但實際上是對審判結果的訴求,那麼不能作為信訪件處理,應該通過正常的審判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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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為王則楚參加廣東民聲熱線節目)

不過,廣東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王則楚認為,林伯舉報法官審判不公和走正常審判程序是兩碼事兒

提起再審你可以不受理,我認為你判決不公,對你有意見提出批評,這有什麼受理不受理的?他那是案子嗎?他是講這個人在庭審過程中,袒護某一方,又不是我要提起再審你受理不受理,不是這回事。

《廣東省信訪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信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下列信訪事項,包括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建議、意見,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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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廣東省信訪條例》全文截圖)

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對信訪人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應當依法核實處理;涉及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的,不得影響或者干預案件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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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廣東省信訪條例》全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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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為宋儒亮參加廣東民聲熱線節目)

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指出,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賦予公民、黨員批評、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信訪條例賦予公民信訪的權利,無論是檢舉揭發還是信訪,直接把信件轉交給被投訴對象都不妥。

這個材料不管你什麼情況,給到了被投訴的法官,這一點從《信訪條例》和《廣東省信訪條例》來講是不合適的,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罰,信訪條例講得很清楚了,按法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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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廣東省信訪條例》全文截圖)

宋儒亮指出,迴避制度沒落實也是引發信訪人擔憂的原因。

恰恰是這個庭長也是這個部門的負責人,他一回避了從信訪來講就沒有問題了,他沒有迴避而且還直接打電話去給別人講,這就讓舉報人或者說信訪人、反映情況的人感到不舒服了,也讓我們反過來對信訪或者對檢舉、對揭發這種流程,對這種制度的保護有些擔心了,這倒是可以理解的。迴歸既有的詞的本義,然後按照既有的流程一絲不苟地去做,我覺得是可以避免這些問題的。

《廣東省信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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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廣東省信訪條例》全文截圖)

廣東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王則楚認為,海珠區法院不應該狡辯而應該檢討。

法院的判決是守著我們這個社會公正的底線的,你法院都幹這樣的事情那怎麼能行呢?你有引領社會方向的作用,你在自己遇到事情的時候竟然用這樣一種態度來出現。就是不用信訪條例,你也是單位跟這個人說,有人講你這樣那樣你應該注意,然後由單位的人跟舉報人講,聽取舉報人的意見。什麼叫人民法院啊?是為老百姓服務的法院,用這樣的態度是對待這件事,顯然是不合適的。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錯誤還千方百計去解釋,海珠區法院應該主動向林伯作檢討。

3

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舉報信息洩露、舉報人遭報復的事件。

2010年7月,南方都市報報道,番禺大石街一村民提交給國土廳的檢舉材料離奇洩露,舉報人遭死亡威脅;

2013年7月,法治晚報報道,廣東舉報人遭潑硫酸,律師建議洩漏舉報信息追責;

2014年9月,南方都市報報道,廣州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副會長向市國土房管局實名舉報會長,國土局卻將調查資料給了被舉報人。

2019年3月,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 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以秘密級別轉辦的群眾實名舉報信遭洩露,最終發酵成一起嚴重的洩密事件,造成了不良的政治、社會影響,導致22名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宋儒亮認為,保護投訴人、信訪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各方都必須有法治思維,進一步完善信訪、舉報的銜接,同時利用個案的公開討論推動法治進步。

更加要加強領導幹部、普通群眾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深化改革和推動發展方面都要有的。對保護舉報人來講,保護的制度都有了,有法可依了,但難就難在如何進一步細化尤其是銜接,比如信訪跟舉報跟揭發之間該怎麼去銜接,如果銜接得好的話,程序通暢好多問題就好解決了,否則就容易產生很大的爭議。還有一點,我覺得要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就要通過一個一個案件的公開解釋、公開處理,然後拿出來討論,大家就能從中找到依據,找到啟示和借鑑,個案推動法治。

海珠區穗龍花園業主回遷20年,產權證至今沒著落,林伯已經先後5次上法庭。這次舉報事件,林伯說,不想再追究,只求不要秋後算賬。

老實說,我這麼大年紀了,不想再追究下去了,主要你承認錯誤就行了,將來對我們穗龍花園的問題不要帶著有色眼鏡來看我們,以後你不要秋後算賬。

記者手記:

多一些常識的理解,少一些法理的辯解

一個簡單的事情為什麼變得複雜了?海珠區法院的書面回覆稱,對林伯的信訪件進行了認真研究,究竟有多認真,哪些人以什麼標準,適用什麼條例進行的研究,不得而知。好,那就讓我們暫且先忘掉那些顯而易見,有些人選擇視而不見的規定、條款,僅僅從常識和常理的角度來看。即使不是舉報信,只是批評、投訴甚至只是打小報告,也不應該交給被投訴的人來處理,這是一個普通市民用最樸素的觀念都可以理解的常理。而法院經過一番認真研究,結果卻忘了”避嫌“這個最基本的常識。法院是最懂法的地方,不過,面對群眾對法官的職務行為提出批評、投訴、舉報時,法院是不是可以多一些常理性的虛心接受,少一些法理性的釋法答疑。同樣,面對群眾對法院信訪答覆工作提出質疑時,多一些常識的理解,少一些法理的辯解,否則,你”認真研究“的結果,群眾非但不買賬,還擔心你會”秋後算賬“,你說這筆賬是不是很不值?

(記者/龍俊峰)

多說兩句

為什麼是法院?

王則楚

廣州70多歲的市民林伯,在一次出庭作證期間,認為海珠區法院的一名法官審判不公,向各級信訪部門和各級紀監部門實名進行舉報,然而,他接到的第一個電話,卻是被他舉報的法官打來的。

海珠法院解釋這樣做的原因:他們收到上級信訪部門轉來的信件後,分析認為林伯的信件屬於一般表達訴求反映情況的信件,因此安排熟悉情況的經辦人進行答疑。

這話的潛臺詞是:也許剛好是湊巧,這位被實名舉報的法官“熟悉情況”且是“經辦人”,這樣自然而然,認為是舉報人信息洩露或擔心被打擊報復,都應合理被看作是“誤解”。

作為旁觀者,我們無法得知,海珠區法院是基於什麼樣的標準認定林伯的信件是屬於“一般表達訴求反映情況的信件”,也許在海珠區法院看來,這並非舉報。即便如此,為何不能避嫌安排一位同樣也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給市民答疑,難道除了這位當事法官,海珠區法院就沒有其他是“熟悉情況”的人?海珠區法院認為不是舉報,但無論是舉報還是信訪,最起碼的避嫌都是必須的,且對市民來說,寄出舉報材料,內心忐忑等待回覆,沒想到等來的是,被舉報的法官直接打電話來“解釋”了,不難想象林伯內心的惶恐不安!

而且,從報道中描述的細節來看,這恐怕不是考慮不周那麼簡單。2019年2月15日,海珠法院給了林伯不予受理告知書,從程序上來說,這沒有任何問題,而且我們也相信海珠法院這樣做有充足的法律理據和事實理由。但是必須注意到,海珠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是發生在被舉報法官給林伯打電話“解釋”的幾天之後,既然不予受理,被舉報法官在不受理決定之前給舉報人打電話的行為,到底是什麼意思?既然是“安排熟悉情況的經辦人進行答疑”,那麼說明海珠法院認為是必須受理且需要解釋,這樣為何幾天之後又決定“不予受理”?本來海珠法院是有充足的理據對林伯“不予受理”的,被舉報法官為何要多此一舉在法院作出不予受理之前給林伯打電話?

另外,報道也提到,林伯是因為一樁與小區相關的官司出庭作證,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帶有傾向性因此實名舉報法官瀆職。漢語言博大精深蘊意豐富,向紀監部門舉報法院審理案件瀆職,在海珠區法院看來屬於“一般表達訴求反映情況”?不知道海珠區法院認為林伯表達的是什麼訴求反映的是什麼情況?而法官審理案件是否瀆職的問題,怎麼變成了是由當事法官直接向舉報人解釋答疑?

在報道中,記者對於此事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諸如監察法、信訪條例對於檢舉人(信訪人員)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規定進行了梳理,也採訪了相關的法律人士。或許,這正是此事讓人最不能理解,也最難以接受的地方:此事並不複雜,面對審判期間市民對主審法官的諸如“有傾向性、瀆職”等的實名舉報該如何應對處理,法律法規均有再明確不過的規定,平頭百姓最樸素的理解是,法院應該是最懂法的地方,卻不知為何海珠區法院及當事法官,做出瞭如此讓人費解甚至容易引起浮想聯翩的事情來?

(作者系廣東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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