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施行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駕駛人、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企業作出了相應規範。

平臺不得向未取得資質的駕駛人派單

網約車、共享單車等新生事物方便了市民出行,但也給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出行安全帶來隱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明確了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門職責。

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本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駕駛人和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登記註冊的駕駛人和車輛進行核查,及時清理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和車輛;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撤銷或者吊銷情形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約車駕駛員證、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網約車駕駛員證的駕駛人,或者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派單。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已註冊駕駛人和車輛的基礎信息等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鼓勵共享單車運營者為用戶購買保險

第二十九條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記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在本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按照指定地點、數量有序投放車輛,履行車輛停放管理責任,採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將企業基礎信息、車輛運營等信息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鼓勵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或者公共自行車租賃的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謾罵、毆打公交車駕駛人要擔責

近來,因乘客干擾公交車駕駛人導致的駕駛安全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各界呼籲要加強管理。《條例》分別對乘客和公交車駕駛人作出管理規定。其中,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乘客“不得有謾罵、毆打駕駛人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並設置了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則規定“乘客有權對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此外,第十八條第二款還明確了公交車駕駛人對妨礙行車安全的突發狀況的處置要求。如公共汽車駕駛人遇乘客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時,不得與乘客發生正面衝突,應當及時將車停至安全位置,報警等候處理。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妨礙行車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搭建數據平臺實施統一監管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搭建了部級網約車數據交換平臺,該平臺按照統一的標準協議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數據對接,實現對全國網約車行業數據的接入匯聚。同時,根據行業管理的屬地化需求,《條例》首次明確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已註冊駕駛人和車輛的基礎信息等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這有助於滿足行業管理部門信息監管需求,實現對網約車的有效監管。目前,南京已經建立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平臺,對各運營企業實施統一管理。

本報記者 臧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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