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條例》助力藍天保衛戰

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君)12月1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上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汙染防治條列》(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條列》共七十四條,對大氣汙染防治原則、措施和監督實施等內容進行了規範。該《條列》是內蒙古打贏“藍天保衛戰”的一項重要法制成果,對促進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各級人民政府是大氣汙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條例》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汙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分解落實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針對工業汙染防治、揚塵汙染、機動車汙染防治、供熱汙染、秸稈焚燒、沙塵汙染等方面,《條例》都設置了專章,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對位於城市建成範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製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汙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據情節會被處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各級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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