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宣城將實行這項《條例》!關乎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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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佈,

並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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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宣城將實行這項《條例》!關乎你我!

相關內容——

《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並經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以人為本、共建共享,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測評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烈士陵園等公共場所場館內保持安靜,接打電話應當輕聲;

(三)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

(四)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不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或者行人發放小廣告等宣傳品;

(七)不攜帶犬隻(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不遺棄寵物;攜犬出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鏈(繩)牽領;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不亂倒汙水;

(二) 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和區域內吸菸;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以及道路、樹木、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時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七)不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城區河道、湖泊等景觀水體內洗滌、游泳等;

(八)使用公共衛生間後應當即時沖水,維護衛生清潔,不佔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

(九)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地段、區域的掃雪除冰等工作;

(十)開展野外宿營、垂釣等戶外活動,自行清理垃圾,不汙染破壞環境;

(十一)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並投放到指定位置。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規定地點按規定方向有序停放車輛;不佔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和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停車;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設備;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不逆向行駛和超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依次序上下車輛;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躺臥或者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走,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不隨意橫穿道路和綠化帶、不跨越隔離欄等設施;鼓勵公民幫助有需要的人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

(七)文明使用和規範停放公共自行車、共享單車、共享汽車;

(八)駕駛公交車、出租車上下客時,應當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人員。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詆譭歷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刻劃、塗汙、損壞景區景觀和旅遊設施;

(四)出國旅遊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的法律,服從旅遊團隊領隊的統一管理。

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合同中規定文明旅遊的具體內容,鼓勵、倡導、規範旅遊者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商業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不誤導或者強制消費者交易,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不出店經營,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三)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共處、互相幫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違反規定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私拉電線,不在公共樓道內堆放雜物,不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等;

(三)不擅自佔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綠地、他人車位和車庫門口停車,不妨礙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通行,不在小區內鳴笛;

(五)不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不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七)不違反規定在小區內從事棋牌室、餐飲店等經營性活動;

(八)進行房屋裝修,應當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不影響小區環境和他人生活。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

(二)按照規定做好農村汙水和生活垃圾的處理;

(三)圈養家禽家畜,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和諧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二)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贍養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三)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移風易俗,踐行時代新風:

(一)文明用餐,適度消費,合理點餐,提倡剩餘食品打包帶走,不強迫性勸酒;

(二)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盲目攀比,不惡俗鬧婚;

(三)厚養薄葬,簡樸節約辦理喪事,實施節地生態安葬、綠色環保祭祀;

(四)倡導低碳、綠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費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五)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有害氣功和非法宗教等活動。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發生醫療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恐怖等信息,不利用網絡從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第十八條 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禮儀、文明範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各類傳播媒介應當按規定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營造文明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對空巢老人、失獨家庭、殘疾人、留守婦女和兒童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其見義勇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組織及器官;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臨床需要用血時,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建立志願者星級認定、志願服務嘉許、回饋等制度;依法為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購買保險和提供物質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鼓勵在公共場所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車位和廁所。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發起、組建文明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市民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的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文明市民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明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公共財政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執法協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完善教育指導、檢查監督、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規範學生日常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把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鼓勵成立村(居)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協會等組織,並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業主通過共同制定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文明行為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共同遵守。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倡導微笑服務,創建文明服務品牌;教育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工作人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覆,併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公民文明信息數據的歸集整合、發佈使用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採集、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七項規定,攜帶犬隻(導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攜犬等寵物出戶未能及時清除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繩)牽領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電梯以及道路、樹木、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在小區的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公安、城市管理、物業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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