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單位聚餐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被認定工傷

2018年臨近春節的那些日子,對思先生來說,是黑色的。

思先生的兒子小思在廣西賓陽縣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4年多,因回家途中遇到車禍不幸身亡。“我女兒在車禍第二天就到公司瞭解情況,他們說我兒子當天沒有打卡上班記錄,公司周圍的探頭也壞了,不承認屬於工傷。到現在我們1分錢賠償也沒拿到。”3月28日,等待法院判決的思先生,說話聲音中仍帶著悲傷。

據悉,2014年進入公司的小思生前並沒有工傷保險。這起看似並不複雜的案件一波三折,在1年時間裡歷經了南寧市人社局工傷認定、自治區人社廳行政複議。小思生前所在的公司均拒絕承認其為工傷,拒絕賠償任何費用,並將兩級人社部門一併起訴至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撤銷相關工傷認定。3月12日,該案開庭,兩級人社部門均派人出庭應訴。

事故回放

放假當天聚餐後,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

2018年2月11日,春節前夕,位於賓陽縣黎塘鎮的廣西某科技公司當天沒有給員工安排其他工作,而是召集員工進行大掃除,之後召開2018年春節放假會議直至中午,隨後安排員工在食堂吃了一頓團圓飯。正午12點聚餐結束後,員工們陸續踏上回家過年的路。

當天,該公司車間零配件機器操作工人小思也結束1年的辛勞,獨自騎摩托車載著行李回家。15時07分,小思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小思當場死亡。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小思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小思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小思應被認定為工傷,希望公司能支付工傷賠償。公司拒絕了這一要求,僅結算了小思2月1日至10日這10天的工資,共1016.25元。

同年6月5日,小思父親思先生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對小思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取證,去年8月3日,南寧市人社局認為小思死亡事故符合相關條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

對此,廣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繼而向自治區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去年11月底,自治區人社廳裁定南寧市人社局此前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繼續維持該認定。

同年12月12日,廣西某科技公司不服,將自治區、市兩級人社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關於小思的工傷認定。

公司理由

“沒打卡”等於沒上班,何來“下班途中”

廣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的理由是,小思去年2月11日沒有打卡考勤記錄,不能算上班。

小思在2014年入職該公司時,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也承認小思是其員工。公司質疑的焦點在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小思參加了去年2月11日公司組織的大掃除和聚餐活動。

在庭審現場,公司方代理人提出,公司當天的大掃除活動,出勤員工都要求打卡考勤並計發當天的工資,但小思既沒有指紋打卡也沒有計發2月11日的工資,證明其並沒有來參加大掃除活動,應認定其當天沒上班。而事發當天中午公司的年夜飯全體職工都可以參加,作為公司的福利,沒有強制參加要求,也不設簽到。所以,不管小思是否參加了年會會議及聚餐,均不能以此作為其上班的依據。

“既然2月11日小思沒有上班,也就不存在下班這一說法,小思的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不能認定是工傷。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該公司代理人如此強調。

人社部門

大掃除、聚餐是工作的延續,故認定工傷

對於公司的說辭,出庭應訴的兩級人社部門當庭均給予反駁。

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友的錄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詢問筆錄》等,還原了去年2月11日小思的活動路徑:聚餐結束後外出,13:46小思騎摩托車離開公司去理髮;14:46小思理完髮返回公司;15時,小思從公司駕駛摩托車拉行李返程;15:07,小思與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小思當場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因此,兩級人社部門均認為,此前南寧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原告提出的撤銷請求,應給予駁回。

“對於工作這一概念不應狹隘理解,並不是在車間工作才屬於上班。”自治區人社廳作為此案的第二被告,該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金於華出庭應訴。他認為,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大掃除、聚餐活動,與工作有關聯性,是工作的延續,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仍屬於工作範疇。小思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後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等同於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來源:陝西工人報 (龐慧敏 黃昳昕)

更多新聞內容請關注陝工網:http://www.sxworker.co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