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依据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莲花县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三)组织、操纵、教唆、利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利益诉求群体,采取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构办公场所等极端恶劣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四)组织、经营地下赌庄、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涉赌违法活动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五)组织开展“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操纵宾馆、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涉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七)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十八)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二十)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0799-7219969(县扫黑办);0799- 7211426(县纪委监委);0799- 7211756(县委组织部);0799-110、7223312(县公安局)。

(二)网上举报:[email protected](县扫黑办)

(三)信箱举报:县扫黑办举报信箱设在县委政法委1楼大厅门口。

(四)直接举报:直接到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相关机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公安局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初步评定,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定。

一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实属于被列为一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七条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莲花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莲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