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15時許,西關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自己的電動車電瓶被盜了”,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勘驗現場。民警通過查看監控錄像、追蹤布控,僅用24小時,將參與盜竊的曹某、李某、郭某、楊某抓獲。
經審訊,四人對盜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交代出其他三起盜竊案件,包括盜竊一輛電動車案。盜竊的電瓶和電動車低價出售給開修理電動車門市的郭某,隨後民警又將郭某抓獲,並在郭某的門市內搜查出了被盜電瓶和電車。
由於曹某、李某、郭某、楊某均系未成年,民警對四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家長對孩子要嚴加管教,對其作出拘留不執行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窩藏、轉移、代銷贓物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之規定對郭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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