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朋友100萬去買房,分手了錢怎麼辦!?

給女朋友100萬去買房,分手了錢怎麼辦!?

周某與徐某從2011年4月1日經人介紹開始戀愛,在戀愛期間,因為周某家庭條件不錯兩個人所有的戀愛費用全部是由周某買單,後周某為了與徐某結婚,答應周某父親以徐某名義購置全新婚房,於是在兩年間陸續通過轉賬等方式給付徐某總計100萬元用於購置婚房。期間,在2011年6月1日周某應徐某要求通過轉賬轉入徐某父親賬戶30萬元。2013年7月1日周某因為實在無法承受徐某及其家庭的索取無度,最終與徐某終止戀愛關係。周某於是向徐某索要之前轉賬的購房款100萬元。徐某於2013年12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1日向周某賬戶分別轉存5萬元、20萬元5萬元,合計30萬元。後徐某拒絕返還剩餘款項。周某索要無果,不得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徐某返還7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返還其佔有款項期間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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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中,周某表示戀愛期間為徐某花費的十幾萬元不要求徐某返還,但其給付徐某100萬元購房款系出於想跟徐某結婚而購置婚房的需要,並非戀愛期間的贈與,應劃分為彩禮,既然無法結婚,那應當返還,並稱可以不支付利息。徐某認可其與周某繫戀人關係,並且準備要成為一家人,但是認為周某是陸續將100萬元寄放在其處,之後,該部分錢款被用於周某賭博、人情回禮及雙方餐飲消費等支出,所有支出都詳細記載於徐某提供的賬目明細中。因70萬元已由周某支取完畢,故不同意返還。最終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周某人民幣70萬元,關於周某一方利息損失的訴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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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律說法】

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合理、誠信的原則。本案中,周某給付徐某錢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其與徐某之間存在戀愛關係、準備結婚的重大前提。周某自2011年4月1日起開始陸續給付徐某錢款,然而至2013年7月1日周某、徐某就終止了戀愛關係,期間僅不到兩年時間。鑑於周某給付徐某的款項數額巨大,屬重大財產,且給付期間較短,故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徐某理應返還。徐某稱70萬元已由周某全部支取,但其所提供的賬目明細系其單方製作,在周某否認的情形下,單一的賬目明細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法院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款項金額、給付時間等因素考慮,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70萬元,符合公平、合理、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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