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妹试点: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露台,是业主共有的不?有权赠送吗

我们知道,在买房时能够抢到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露台是很值得高兴的事。就有许多人对此发表意见:有人说到:“我们这里一开盘就有人就先抢一楼,连售楼小姐都走内部渠道抢了一楼,就是冲着送花园来的,现在有个花园的,在市区哪里还有啊。”还有人也说到:“我家就是一楼带60平方米的花园,种花种草其乐融融,外面下着大雨,我家老人就在院里边散步边听雨声,挺好的,关键价格还上涨得厉害,属于稀缺资源。”据了解,一楼送花园的确是最贵的,然而花园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一般不会有业主较真的,反正又不卖,只有要使用权就够了。但我们提醒:一定要选择大品牌的开发商,一方面信守承诺,另一方面可以进行封闭式管理,业主素质也不差,投诉少,大家相处融洽。对此你认为呢?

苗妹试点: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露台,是业主共有的不?有权赠送吗

(一)开发商赠送的花园算不算违建呢?

开发商附赠花园,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首先,开发商有权处分窗前绿地。因为他是原始权利人,在开发商进行处分的时候,当时并不存在“全体业主”。其次,开发商的建造行为是合法的,其设计方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并且附赠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可以明示属于个人。”特别重要的一点是,从实际情况来考察,窗前绿地与该住宅单位具有天然联系,如果设计为该户的花园,对其他人并没有妨碍,但就该业主来说,他的隐私权、安宁权会得到很好的保护。这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既能改善个体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相邻关系和谐及居住文明。

如果非要将它作为公共活动区域,势必不利于相邻业主的隐私保护,形成于公众并无实利,而对当事人有大碍的情形。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附赠的花园,只要是设计得比较规范,经过规划批准,销售时作了公示,都不会产生什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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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商赠送的露台可以给顶楼业主一人吗?

有的房屋在顶楼上开发商会做一个露台,附赠给顶楼的业主,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人认为屋面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把屋面的一部分附赠给顶楼的业主,这是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其实传统屋面与现代房屋屋面是有区别的。传统的屋面,就是遮风蔽雨的房屋上盖;而现代房屋的屋面,可以兼具更多的功能。开发商把屋面作成一个专供顶层业主使用的功能空间,让它在完成屋面使命的基础上,发挥出新的价值,这也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也并不损害其它业主的屋面利益。

但专有人享有露台权利的同时,自然也应当承担露台的维修费用,从而减轻了公共维修资金的负担,这对下层的业主其实是有利的。

如果屋顶平台是从公共通道可以进入的,或者设计上的功能是消防避难的,那就应当是天然共有的部分,任何人侵占都是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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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商说赠送花园、露台是老“套路”

开发商在宣传楼盘的时候,通常有沙盘,模型等展示,会明确告诉客户,购买底楼可以附赠花园、购买顶层可以附赠露台,这些模型当然是广告的一部分。那么这些广告在双方的买卖关系中具有什么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注意,这里面讲的是“当事人”违反,而不是说“出卖人”违反,这是否说,广告的内容对买受人也可以约束呢?按说这好象没有什么道理,但司法解释确实就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样的话,开发商在广告上清楚标示了,这个是我附赠的花园,那看到广告的客户也就视为接受了这个广告的要约,事后他也不能违反,否则就是违约行为。这个推论有点荒唐,广告作为要约只应当约束开发商,而不应当约束客户。但这里说明了一个问题,广告都可以成为合同内容来约束开发商,而对业主来说,尽管他看到了广告,也签了合同,但事后还是不承认,这大概不符合契约精神,不值得鼓励。

苗妹试点: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露台,是业主共有的不?有权赠送吗

总之,一层送花园有院子和顶楼送露台的比一些黄金楼层都要贵,很热门,也很难买到。但也要看到,一楼虽说可以送花园,但也存在私密性和光线差的缺点,顶楼也要承担露台的维修费用。值得提醒的是:开发商在建设时也要按照规划的批准进行建设,从目前来看,现在已经很少批准一楼有花园院子的了,可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大家在购买时也要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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