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赖”问题,该不该罪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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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之子女的影响,过分解读了。不仔细分析,容易给人以连坐、株连的错觉感,罪及子女更是危言耸听的不实之词。

对被执行人而言,未履行生效裁判之给付金钱义务,并非为“罪”,至多为“祸”。即使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也不会罪及子女。

目前中央的地方的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政治的(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入党)、经济的、财产的、人身自由的(如司法拘留)等诸多权利有着广泛的限制。而遍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中,对子女有影响的有且只有一条,那就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仅此一条,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影响非常有限,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在政治的、经济的、人身自由等方面仍然有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根本谈不上连坐、株连,更别提罪及子女了。

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一种教育高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有必要的,并没有损害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可就读于低收费或平均收费公(私)立学校。

当然,相关执行法院应查明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费用来源,若非来源于失信被执行人(如其他亲属给予、子女本人合法财产)的,则不能限制。切忌一刀切,凡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子女就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种做法不仅错误,也有违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初衷。

另外,对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应对什么是高收费,什么是私立学校,应有统一的标准,以免使该惩戒条款的适用失之过宽。


扬州谈律师


说实话,我觉得“老赖问题”,应该罪及子女。来讲一个我们村真实的故事吧。

我们村就是一个普通的小农村,村子里几百户人家。故事的主角呢是我的一个弟弟,没有血缘关系,只是小时候玩的特别多,他比我小,叫我哥哥。

那时候他们家做塑料加工,那时候才零几年,他们家通过做这个赚了不少钱。后来他爹不知道和谁联系的,说往外放高利贷能赚钱,于是和村子里一些人一起往外放高利贷。后来放过几次应该是赚到钱了,他开始借村子里一些朋友的钱,加起来借了有将近100万吧,放出去之后就没再收回来。后来才知道被人家下了套。一个本来可以生活的很好的家庭就这样破碎了。

那时候被借钱的人都会去上门要钱啊,但是那一家人也是挺不会做事的。本身家里做生意,赚钱也不慢,和人家说说,自己慢慢还就行了,但是一家人想到跑路。他们家出事之后,家里门一直紧闭,晚上也不开灯。村里人都以为他们跑了。有一个人胆大,就直接爬墙进去了,结果发现他们家里还没跑,就是躲在家里。结果那个人把他打了一顿。

再后来就没有这一家人的消息了。直到两年前,他儿子长大了,我正好碰到他,他说这几年一直在外面上学,他说起这些年,当初因为他爸,一家人跑到了别的地方去等等,后来我问他以后怎么着,他说去当兵,反正法律上我没义务还钱,我爹他自己还,我不管。那时候我就觉得这一家人都不咋地,从那以后就再也没见过了。

所以我觉得老赖真的是个人问题,甚至会影响到家庭,所以必须要罪及子女,才能更好地防治老赖的问题,你们说呢?





每日心情录语


针对老赖,支持罪及子女。

本人大学期间主修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当看到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眼里那种无助失望的眼神时,深感自己渺小和法律的苍白。为什么法院判决了,执行却很难?老赖逍遥法外,主要还是因为老赖的违法成本过低,加之法律的滞后性,让老赖钻了法律的空子,某种程度上,这是对法律的一种伤害,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

惩治老赖,如果单单约束其本人,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只有将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列入惩罚范畴,才能断了老赖的后路。当然,罪及子女的范围和事项,不能简单粗暴,也需要区别对待,这需要执法者的智慧,也是我们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社会在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完善推进,国家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任其发展,会破坏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导致社会价值观严重扭曲。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顶层的设计;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民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限制老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就涉及针对老赖子女入学、求职进行限制。经过实践证明,这些办法是可行的,有效地打击了老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惩治老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人民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本人认为还需要加强。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全国性、全行业、综合性的信用体系,加快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预警机制,对企业、个人信用进行评定,不定期对投资行为及负债情况进行披露,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让关联人知晓其财务状况,从源头上防止老赖的产生。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法律法规条条框框已经有了,但社会知晓度还很不够,全社会对这些法律法规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从执行案例来看,主动履行的老赖还比较少,执行的实效性还不够,当事人权益没有及时得到维护。只有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人人学法、懂法,人们心中才有敬畏。

三是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现如今,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最大程度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但是,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思维还没有彻底改变,没有将执行与审判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导致判决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严重挫伤了人们用法维权的积极性,让社会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和信心。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寻求破解。

四是形成机制。各地、各部门尽管出台了惩治老赖的法律规定,但大多数还是各行其是,单打独斗,站位也不够,显得散而乱。惩治老赖,各地、各部门只有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打破部门、地方利益壁垒,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才能发挥真正的威力。


小公务


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新闻,说一年轻人考上了公务员,但审核时发现其父是失信人员,于是这年轻人的成绩作废,公务员不予录取。这就是典型的父母失信罪及子女的案例。按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失信人有不允许其乘机,乘高铁,不允许其参军,报考公务员,入国企之类的诸多限制。这些法规会不会向失信人子女倾斜尚未可知。虽说一人有过罪及子女,看似人类文明的倒退,对失信人子女有失公平公正,但往大方面看,这一举措无疑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抵制、惩罚力度,使失信人倍受社会、骨肉至亲的舆论道德谴责,从而减少社会上的失信行为。如此反而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对失信人罪及子女,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的,不然这些“老赖”不知羞耻拒不归还亲朋甚至是社会底层农民工的血汗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这是发展的文明社会不能包容的。但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对罪及子女这种行为的把控应该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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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甲、中标一政府工程,中标价2⃣️800万工期两年。交质量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420余万元、进场后、政府支付百分之二十。施工过程中,为迎检及本应由业主完成的拆迁征地隐性开支、赶工费用四百多万。在此过程中政府答应以签证方式解决。为响应政府五十二、白加黑、工程提前半年完工。进入审计后、政府审计外包,政府以审计公司审减律来确定公司费用。工程完工两年后审计结果出来审减律达到百分之四十!所有赶工签证等通不认帐!在次过程中经办人员已更换三次。由此某人甲由一个中产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你们口里的老赖!他只想过好自己的生活、投入自己的资金实实在在想做点事。你们能帮他把政府追加为老赖吗?


圈养时代


关于惩罚“老赖”该不该罪及子女,现在涉及最多的就是老赖子女被限制读书的问题。如果说不让老赖子女就读贵族学校尚可以令人理解之外(这一条是否完全合理,还有待商榷),有些大学拒绝录取老赖子女就是很严重的公然违反宪法了。我国宪法规定:凡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里的“教育”包含了高等教育)。不让老赖子女读大学,就是剥夺了他们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在违宪!国家可以制定任何更严厉的措施来惩治老赖,包括判刑、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无期徒刑,但不能用违反宪法的手段来惩治违法之人。这绝不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应该做的事。况且,一个18岁的孩子上大学,其费用是可以通过自己筹借或者亲戚朋友资助等方式来完成,并不一定就是用了其“老赖”父母的钱。武断地认为“老赖”子女上大学的钱就是用了“老赖”的钱,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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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表达我的观点,老赖绝对不能罪及子女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真的天经地义吗?如果父母的失信,如果父母的老赖,都要无辜的子女承担的话,那么是否有人为孩子考虑过?

1进学受到歧视,始终被别人带着有色眼镜看你,你能理解那种心情吗?

2带着压力去学习,和不带有目的性的为了求知而学习,哪个更好?

3毕业工作,本来我国就业形势就很严峻,刚毕业本来养活自己就很不容易,还要承担因为父母的问题导致的一系列事情,我只想说子女何罪之有?

3因为有老赖的父母,那么父母工作上的不如意,一般都会回家发泄,素质不行,对外界都失信,那么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又能好到那去。

家中被莫名其妙打骂,去学校于社会中还被歧视,父母归父母,孩子始终是无辜的,相反我觉得,不仅不应该老赖罪及孩子,还应该给孩子更多的关怀色和温暖。感谢大家支持。



国学风云会


题主的问题是:针对“老赖”问题,该不该罪及子女?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1.什么叫“老赖”行为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该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分别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该文件提出的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其重点包括: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上述几种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行为。

从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失信行为包括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宽泛,对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性。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就是为了让失信人从刑事、行政、社会等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形成不遵守法律、法规,发生失信事实,在社会上你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倒逼所有社会成员诚实守信,诚信做人,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形成人人遵法守信的社会风气。

2.在这个文件中,并没有失信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明确规定。但也要指出:这几个领域的失信行为,一旦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有一部分就是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后,部分失信人在遭受经济处罚之外,还得服刑。父母辈服刑,必然对子女们的就学、就业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是有明确法律、政策规定的。同时,还要指出:家庭对儿女的成长影响极大,父母是儿女们的终生老师。当父母把不守信用、违法乱纪当做儿戏时,还能培养出品德多么优秀的孩子,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当孩子参加工作、考公务员时,查到父母有失信行为而被列入到联合惩戒机制的名单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时,用人单位肯定不会选择失信人的儿女。

有人把这种联合惩戒制度称为“株连”,甚至说是现代版的人为划线,其实都是错误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永远都是政府的最高追求,也是对守法守纪公民利益的最大维护。这一点毫无疑问。


水波不兴3291


这个属于父债是否需要子还的问题。


合同纠纷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债权债务纠纷原则上必须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老赖问题中,子女并非债权债务纠纷的相对人,自然也不能要求其作为债务主体,来承担父母的债务。

当然,凡原则必有例外,在部分特殊情形下,作为子女则有可能需要承担父母产生的债务。

1、家庭债务。

家庭债务,这个是指父母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这种家庭经营一般仅限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或个人工商户经营中,其中经营行为基本不涉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该规定,若是以家庭作为经营所拖欠的债务,子女作为家庭组成人员,有可能需要以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债务继承。

债务继承主要是因为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一并继承父母的债务。这个本质上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也必须承受相应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但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从本质上,这个也不算父债子还,因为偿还的财产价值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质上还是父亲的财产,只是因为主体的问题,就且当也作为父债子还的一种形式吧。


叶律师


有些人之所以被称为“老赖”,那肯定是有原因的。

首先,老赖没有诚信。

诚信是一个人做人的基本原则。

这种人,本身就不怎么讲诚信,换一般人,或者更准确一点说,那些没有多少钱的人,他们反而向别人借钱或者给别人办事时候,最起码会量力而行,能办到就办,办不到就不办,因为他们会考虑自身条件,有没有这个能力。而老赖就不一样了,他本身做人就没有诚信,他借别人的钱,只想着能借到为原则,至于什么时候,那就另当别论了。他甚至是吃软饭吃习惯了,抓住你的弱点 ,频频向你借钱,到最后你向他要钱,他不但不还,还说你不够意思,甚至最后对簿公堂。这样的人真的不少。所以很多人感慨,“站着借钱,跪着要钱”。

第二,对人耍小聪明。

这样的人,往往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我点子多,比别人能,给人家打些小算盘,想方设法算计人。像范冰冰,你说她没钱吗?下点毛毛雨都比税款多,但她就是偷税漏税。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我的观点认为,对于老赖不能殃及子女。

老赖属于个人行为,是自身的因素,再坏的人,在教育子女上,他们不会让孩子向自己学习那些恶习,肯定会教孩子好的东西。如果是“哪来的异端,一棍子打死”,那对子女的影响是严重的。

不说别的,孩子在人前抬不起头,升学就业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可能的后果是,孩子也会因此发生人格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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