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曹林芳訴被告張明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5021號民事調解:被告張明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曹林芳借款本金713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明凱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曹林芳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明凱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臨淇鎮東張村張明凱借款7.13萬元不還](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失信被執行人:張明凱
性別:男
年齡:27歲
身份證號:410521199202183551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東張村新南臨泉自然村90號
立案時間:2018年10月24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572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5021號民事調解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713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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