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備案表核准日為準,法院是否認可?

韓澤秀


根據建築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約定經驗收合格並經竣工驗收備案表核准日為竣工日,法院應該不會支持。

因為竣工驗收核准表只是備案。換句話說,只要竣工驗收合格,備不備案,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況且備案是核准行政權力的下放,下放給當事人幾方,然後當事人又把個權力還給行政機關,這又算什麼權力下放?

建築合同法關於竣工日期的規定有下面4種情形: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從以上關於竣工日期判斷,主要以驗收合格或雙方確認竣工的日期為準。而無需核准,既然不需要核准,那來日期一說。

(上面僅代表陽歌個人看法。歡迎評論關注財經興趣創作者水木陽歌)



水木陽歌


謝謝:

根據建築法,竣工日期應為驗收合格日,如竣工備案後沒有施工,驗收合格,則為竣工備案驗收合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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