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中生活护理费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中生活护理费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我在之前发的《劳动法实务:员工工伤认定的情形和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与赔偿项目》一文中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各级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项目的承担主体。但是对于具体每个赔偿项目的计算,还没有细说。

本文就主要说一下其中的一项,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上述条文规定了生活护理费这一赔偿项目,并且解决了生活护理费分时段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分为二,在工伤鉴定之前,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伤鉴定之后,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那么在工伤鉴定前的生活护理费如何计算呢?

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公司派人护理的,不计费用;公司没有派人护理的,专门请护理工的,按照护理工的工资计算;家属护理的,按照护理家属的误工工资计算;无法计算误工工资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鉴定之后的生活护理费计算方式则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规定,生活自理能力通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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