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戶口遷移到城鎮引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該怎麼處理?

因戶口遷移城鎮引發的


因戶口遷移到城鎮引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該怎麼處理?


解決建議

這類糾紛的情形比較複雜,要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

  • 1) 家庭遷入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家庭遷入城鎮居住但戶口仍在農村的仍然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戶,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權。
  • 2) 在小城鎮落戶的農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農村居民轉入城鎮戶口後,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不變。農戶家庭雖然已遷入城鎮落戶居住,但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 3) 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一般為地級以上市)轉為城市居民戶口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並不包括林地,因為林地投入多、週期長,有其特殊性,提前收回林地反倒可能引起濫砍濫伐)。

原因

地級以上市的就業渠道廣泛,社會保障也相對比較健全,農戶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又擠佔有限的土地資源來獲得雙重的生計保障,有悖於社會公平。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案例評析

【案情】

佔某的父親早年去世,最近母親也因病去世。忙完母親後事後,佔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轉包給堂兄種植。村組幹部得知後,認為佔某與妻子多年前將戶口遷到打工的城市(設區市),沒有本村戶口,不能處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轉包。但佔某認為,《物權法》出臺就是要保護私有財產,父母只有自己一個子女,他們生前的承包地理應由其繼承,繼承後他就有權轉包。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了佔某的訴訟請求。

【簡要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同時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本案中佔某夫婦多年前將戶口遷到打工的城市(設區市),在佔某父母相繼離世後,其父母的戶籍家庭中已無農業人口來代表該戶繼續承包集體土地。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許林地由繼承人(不問是否是農戶或農業人口)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不允許土地(耕地)由非農戶的繼承人繼續承包。因此,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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