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單位為什麼與員工每年籤一次合同?

用戶7466093824646


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籤一次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規避短時間如果合同到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想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的目的,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款,最終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那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總共有三種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固定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或五年都可以,由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自行規定,也就是勞動合同一年,三年,五年一簽。每次合同期限到期後可以選擇解除或續簽。

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但這裡要提醒一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沒有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簽訂短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看似對企業有利,但籤兩次後需要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連續二年簽了二次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個人提出要求同意,不然第三年開始用人單位就需要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除非用人單位企業倒閉,一般情況下業務縮減裁員的話,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將會因違法賠償勞動者更多至2N倍工資。


米哥職場漫談


說白了,就是用人單位在光天化日之下違法。即使合同一年一簽,用人單位在與你簽訂第[三]次合同之時,就必須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由此而生效的是:用人單位在與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這筆補償呢,就是工作滿一年,就能抵一個月的工資,滿幾年就拿幾個月的工資補償你。

比如你工作了10年,且同時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每個月工資8000,用人單位只要跟你解除勞動關係,他就必須補償你[10年 乘以 8000]= 8萬。

如果是[一年一簽]的情況,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了,他需要補償你多少呢,他只需要補償你全年收入的10%,也就是9600元。

可是我剛才說了,這是用人單位在光天化日之下違法,你都已經跟他第三次籤合同了,他還是隻跟你籤一年。哪怕你做了10年,你最後得到的補償款也只有9600元,而不是你應得的8萬。

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

難道光天化日之下違法的單位還少嗎?多了去了。比如勞務派遣公司,他跟你籤的4次5次合同,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就是不給你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在光天化日之下規避法律,實際上就是為了逃避支付給你應得的經濟補償。

但是我想說一句,即使按照固定期限合同的標準,勞務派遣公司在不跟你續約的情況下,也不會支付你任何經濟補償。為什麼呢?

因為,勞務派遣公司歷來是凌駕於我國法律之上的這麼一種黑惡存在,其卑劣行徑如同黑社會。也沒聽說誰去管一管,治一治。說句不好聽的,勞務派遣公司如此作惡,必定有一天會遭到天譴。

如果你工作到了第3年,你的公司還是跟你一年一簽,不要想別的了,趕緊辭職吧。


夢裡瀾濤


用人單位與員工每年籤一次合同,最多也只能籤兩次,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次開始就要籤無固定合同了。

另外即使用人單位每年籤一次合同,其實也沒有任何意義,徒增工作量而已。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想與你續簽合同的話,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以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準,而不是合同年限。但每年籤一次合同的話,對於一些不太懂的人,如經濟補償金之類的,可以打個馬虎眼糊弄過去。畢竟我們自己若之前因合同到期離職的,都從來沒有要求過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方面不太懂法,另一方面也覺得不太好意思,好聚好散麼。

因此,注意保留每年的勞動合同或者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才是王道。


遊家紅鬥魚


公司每年與員工籤一次合同,基本上出於以下兩點考慮:

一、讓員工充滿危機感。

我們發現很多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會有一種心理:認為自己與公司之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得一直養他到退休,中途不能解除,故而時間一長,工作態度消極,得過且過的在公司混日子。

公司選擇一年一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消除員工這種心理。

二、公司將來在解除上更有主動權。

同樣的道理,合同有期限的,到期了,公司要是不想用這個員工了,就可以直接終止關係,而不用費心費力的走什麼協商或是不勝任這類的過程。

出現以上這兩種考慮,其實是勞資雙方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認知誤區,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不能解除。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就應該籤無固定了,即便公司不籤,仍繼續選擇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後,公司還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得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不能解除,他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不一樣外,適用解除的法律依據和規則是完全一樣的,員工違紀了,不勝任工作了,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等,都是可以解除的,更不會因為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補償增加。


周晨律師


用人單位總是以一年簽訂勞動合同,為什麼?

然而,對於企業即總是為員工簽訂一年合同,待到期後再續簽。從該企業的做法好象是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要求,但是確給勞動者帶來了不確定因素。

為什麼單位只給先簽訂一年期的合同關係的呢?這裡就是單位為了控制用人機制,留著了一個空間,也就是說,當在一年合同期還末到達時,作為企業要看企業的運轉情況如何,如果經營一切順利,利潤還可以,哪就繼續續簽該合同,萬一經營情況出現問題,那就到期後可以裁員。這就是目前社會上的一些小型企業摜用的一種手法,既不違反勞動法,又合情,合理。

然而,在我們如皋地區,也同樣出現內是的情況,該企業所招員工,但是為了執行勞動法,而確只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年期,而待到一年期過後,看看你的工作情況如何,再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如果產值升高哪麼就續簽,當然,該企業也是面臨倒閉企業,至於對這樣企業從而走勞動法的邊沿的手法也是不合常規的。

然而,對於勞動法的要求,雖然簽訂一年合同期,且不是違反勞動法,即勞動法同時又規定,對用人單位僅可以續簽兩次勞動合同,而第三年即需簽訂固定期用人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可以簽訂兩年期,然後分兩次完成。所以說對員工應注意該勞動法的含意及用人單位的手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顧雲孫


這個事情我還真問過我公司hr。他是這麼回覆我的:

公司每年籤一次合同,能防止員工轉正後認為的到個鐵飯碗,沒有危機感,工作不積極。如果員工在這一年表現欠佳,很有可能就不再續簽合同。還有就是現在市場變化無常,公司不知道什麼時候經營上出現問題,一年一簽合同就可以在公司打算裁人抗風險時留有餘地。當然公司技術大拿還是三年或五年一簽的。

我也問貴是否涉及補償款的事,回答我說,有社保記錄在那擺著呢,該有的少不了。


凌宇問天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年籤一次勞動合同,有投機嫌疑,一年鑑一次,不想用人了就不再續簽,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一種壓力,可同時雙方都有更多自主權。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的待遇可在合同到期後離開,不用因合同問題擔心被單位追究,但用人單位得依法為勞動者購買保險,而且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續簽,用人單位必須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希望在單位一直工作的人有好處,如要解除勞動關係就得支付經濟賠償金。一年一簽勞動合同有利有弊,對於追求安穩者還是找個固定的單位為好,每年都換工作單位容易使人沒有安全感,這種單位對於年齡稍大的勞動者實在不是好選擇。


用戶5275049684925


用人單位與員工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是國家法律規定,賦予雙方權力認定的證明文書,也是雙方維護合法權益,守信把關的有效保障文書。

勞動合同的一經簽訂,它既能保證單位生產經營服務正常運轉,又能讓單位勞動用工有保障,同時還能確保員工在勞務中,工作生活有穩定的感受心情,解決後顧之憂,更好用心地為單位服務,貢獻勞動者應有的力量。

這就是單位為什麼每年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重要性。


13037813


用人單位為什麼與員工一年籤一次勞動合同?利於隨時解除勞動關糸,按勞動法規定藶動者做工一年被用人單位解聘可得到補償一個月工資。第二年續簽又是屬於新的一年招聘的員工,之前的I工作年限就不合計。


應願2


用人單位選擇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應當尊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短期勞動合同能增加相互瞭解和選擇,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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