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一般會有什麼結果?

霖54035547


在我回答這個問題前已經有59個精彩的答案了,其中不乏法律大V們的精闢分析,在此不再重複。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跟題主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即檢察院為什麼會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搞清楚原因了,也就不難分析判斷相應的結果了。檢察院退查無非以下幾種情況: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1)承辦人需要辦理其他一到審查期限的案件或者其他個人特殊事務,需以退查為手段將本案推遲辦理;(2)該案還有其他同案人,且正在偵查中,需等待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併案處理;(3)承辦人個人習慣,比如喜歡將每個案件用盡所有程序、期限,以追求盡善盡美;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因情節輕微,可能需做出相對不訴的,為了儘量查清有無其他罪行而進行二次退查;

3、案件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需要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和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說明。

相對應以上退查的原因,會有不同的結果:

1、原因1的結果無疑應當是提起公訴,無需累述;

2、原因2則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都會以情節輕微為由做出相對不訴;除非在二次退查中發現了其他罪重證據或其他犯罪行為;

3、對原因3的幾種結果:(1)退查後,補充了相應的證據材料,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起訴條件的,依法提起公訴;(2)退查後仍然無法補充相應證據,無法達到起訴條件的;或者原有的證據因非法收集而被排除的,其他證據無法證實犯罪事實的,則會做出存疑不訴。

另外,無論是相對不訴或者存疑不訴,都會經過法定的內部討論、審批流程,以保證有罪的人不被放縱,無罪的人不受到冤枉。

我是法律專業的從業人員,以上分析分析不一定完全準確,歡迎大家繼續在評論區指正。謝謝!


茂名supereasy


根據辦案經驗分情況回答你。

1、第一種中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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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界


檢察院為什麼會將案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其實無非就是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這個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延長偵查期限,為了有更多時間調查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因此,並不是說退回補偵就一定會有好的結果。

但因為法律規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僅限兩次,因此檢察院在第二次退回補偵後,若依然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反之,則向法院提起公訴。

所以說,這個時間點對於律師來說,也算是一個不錯的機會,若能在第一、二次補偵後的卷宗中查找足以讓檢察院不起訴的事實和證據,通過積極的面見檢察院、提交專業有理據的法律文書,那麼,

說服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便不是那麼遙不可及的事情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實務中,檢察院二次退偵,通常有兩種可能:

第一,案情重大複雜,依靠現有證據無法將案件做成鐵案,這種情況下的退偵對被告人不是好消息;

第二,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不夠充分,這種情況下的退偵可能出現不起訴的結果。

因此,兩次退偵後,可能出現以下兩種結果:

第一,起訴,把案子做成鐵案。

以之前我在珠海辦理的一個網絡傳銷犯罪案件為例,這個案子抓了48人,包括公司總部中層以上幹部、崗位比較重要的員工和各地分公司的負責人,此案不僅在審查起訴階段兩次退偵,在偵查階段公安也是兩次延長了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這麼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就在於蒐集更多的證據,完善證據鏈,把案件做成鐵案。

第二,不起訴,放人。

依照法律規定,檢察院二次退偵後,不能有第三次,要麼起訴,要麼不起訴,放人。有一些案件經過了兩次退偵,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會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或者經過兩次退偵,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具有多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訴的條件,也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依我之見: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對該案件的處理會有兩種結果,A,經補充偵查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而提起公訴,B,經兩次補查後仍達不到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最後由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負責案件審判。

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唯一法定機關,為保證案件提出公訴和經審判後訴得出、審得了、有罪判得了,經得住歷史檢驗。怎麼才能做得到訴得出丶判得了呢?《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要做到案件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並以此作為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所謂‘’證據確實充分‘就是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做到指控的事實要有證據,無論是犯罪主體的責任能力丶主觀動機目的丶犯罪的準備或共謀、手段方式、被損害對象的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立功賠償、…等等事實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涉及關健環節還須既有主要證據真接證據,還須有間接證據,既要有傳聞證據更要有直接補強證據,使證據形成強有力證據鎖連,對於可能的‘’非法證據‘’還須從審訊的現場錄音錄像和嫌疑人的控告、陳述,入所身體檢查等進行全面詳細審查,通過審查發現證明案件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有的是主體身份存疑、責任年齡不清、主觀犯罪不明、客觀行為不清丶損害結果不確定等涉及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並存在疑點沒有排除。對上述"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問題,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在退回公安機關同時應列出補查提剛或清單,同時刑訴法還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二次。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再次審查將會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A,公安兩次補充偵查結束移送審查後,檢察官經再次審查認為補查清單提綱要求的內容均已補查清楚,這些證據的補查對案件的犯罪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問題、這些證據的補查到位對排除合理懷疑問題的解決、這些補查的證據對薄弱證據的補強…總之,經兩次後達到了‘’犯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己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檢察機關會據此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

B,對於公安機關經兩次補查後再次移送審查的證據材料,如經審查檢察官認為涉及補查清單或提綱提出的問題仍沒有查清,無論是定罪還是量證據均仍存在疑問,證據形不成鎖連,…總之,補查後仍達不到‘’犯罪事實清楚、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合理懷疑已徹底排除‘’的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承辦檢察官會提請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析: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會對刑事案件作提起公訴或存疑‘’不起訴決定‘’。


唐先明75443043


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重新查明一些事實情況和證據,認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實充分的,將會再次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再次接到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結果和相關證據材料後,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的處理:

1. 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如果說在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認為現有的事實和證據對於認定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能夠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會針對該嫌疑人提起公訴。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對於事實和證據已經沒有異議了,僅僅是具體罪名不相符合的,檢察機關可以進行罪民變更再行起訴。

2. 案件事實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二次補充偵查之後據以定罪的證據仍然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或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又或者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那麼檢察機關就會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當然,如果之後出現性的徵集能夠補足上述證據和事實存在的缺陷,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3. 相對不起訴。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可以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4. 絕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決定。

5.建議撤案。如果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根本就沒有犯罪事實的,那麼就會建議公安機關撤案處理,並將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題主。


劉輝律師


公安機關將案件偵查終結以後,便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起訴以後,如果發現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便會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但是,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那麼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後會有什麼結果呢?公安機關第三次偵查終結以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如果檢察院認為終於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那麼就會做出起訴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就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案件的案卷將不會再退回公安機關。

如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但是,如果最終檢察院仍然維持不起訴決定,那麼公安機關也只能做結案處理。只有當發現新的證據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重新立案偵查,再次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高檢規則》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冰焰


刑事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遺漏罪行等時,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完畢後,通常會有以下結果:

第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若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可以補充有關證據後重新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無法補充證據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或者同案犯,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並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第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機關;

第四,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第五,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案件事實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簡而言之,經二次補充偵查,該案最終處理結果無非就是起訴、不起訴或者公安機關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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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補偵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只有兩種處理結果:起訴或者不起訴!

刑事案件到檢察院階段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半月,但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退回公安補偵的期限為1個月,公安補偵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個半月期限重新計算。

也就是說,刑事案件在檢察院階段的期限一般為: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檢察院每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理由均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會出具一份補充偵查提綱給公安,說白了就是明確跟公安說要繼續落實哪方面的證據。當然某些刑事案件中,不排除檢察院退回補偵要求公安補充一些不疼不癢的證據,其實目的也就是為了拖延時間,檢察院處理的案件太多,時間、人手都是個問題。

檢察院第一退回補偵、公安補充偵查後,檢察院經審查可以作出三種處理:作出不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第二次退回補偵。

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偵後就只有兩種處理結果:檢察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符合其他不起訴情形的,會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二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會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的,檢察院一般會考慮不起訴。不過,由於案件責任制,存在越來越多的二次補充偵查,要抓住這個可以淡化案件的機會,及時向檢察院提出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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