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人杀了人,没有找到凶器,没有目击证人,凶手本人也不认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会给他定罪吗?

ataman


这种假设案例实际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见的问题,答案也非常简单,题中只是说没有直接证据,但没有说其它间接证据,而对于杀人等恶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确凿的间接证据也可以给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务人员,可能并不专业,但间接证据应该有很多种吧,比如案发时间需要有不在现场的证明,假如无法证明,则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还有与死者的矛盾关系,因为极少有无故杀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冲突,所以查找与死者和杀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杀原因的假设分析。


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需要对多种间接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只有整体合乎逻辑推理才可让罪犯没有话说!

不过法律对于确实无法用铁证证明的,即使间接证据都比较牵强,罪犯又死不认罪,确实不能直接给予定罪,正所谓“疑罪从无”,法律也在尽力避免错抓错杀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之人即使侥幸苟活于世,相信也是整天提心吊胆,法理可能无法将其定罪,可天理难容,迟早都会报应临身的,只是早晚的问题!


遇我得福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直接拍到凶手的脸和杀人过程的监控视频,或者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凶杀现场发现的血迹、脚印、指纹,或者凶器等等,这些东西单独拿出来都不能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只有合在一块形成证据链才能定罪。

事实上,无论中外,绝大部分恶性刑事案件都是靠间接证据定罪,以直接证据定罪的很少,因为直接证据很难取得也不可靠。在视频监控普及之前,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都只有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这种直接证据用来定罪的效果大家都知道的,很容易造成刑讯逼供。

所以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依靠充分的间接证据定罪。

例如:

1、现场有录像,只录到杀人过程和凶手身材和所穿衣物,但没有录到凶手的脸。犯罪嫌疑人和录像中凶手身材一致。

2、现场提取了死者血液,取得DNA。犯罪嫌疑人家里找到了一件衣服,和录像里衣物一致,衣服上有血迹,DNA和死者一致。

3、犯罪嫌疑人鞋底有凶杀现场的泥土和血迹。

4、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凶杀案发生的时间到过现场,比如看见犯罪嫌疑人的证人的证言、拍到犯罪嫌疑人脸和车牌的道路监控视频等等。

5、犯罪嫌疑人没有不在场证明,无法合理解释前往凶杀现场的原因和所做的事,或面对警方的询问有意撒谎。

6、通过走访和监控,除了犯罪嫌疑人和死者之外没有其他人到过现场。

7、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有矛盾,存在作案动机。

上边这些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杀人的事实存在。

当然,只要是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肯定会有漏洞,比如上边的案件,可能出现凶手与犯罪嫌疑人身材一致,凶手逃过监控潜入现场杀人后将衣物鞋子交给犯罪嫌疑人穿上,然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顶罪。但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小,刑事案件只要达到99%的盖然性就足以定罪了,毕竟警察和法官也不是神,不可能穿越时空回到现场,只能依靠技术手段搜集证据还原事实,而技术手段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就算是DNA检测的准确率也只能是99.99%而不是100%,还是有一定几率出错的。

无论如何,警方都不能依靠刑讯逼供来定罪,只能依靠客观证据定罪。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的主要特点就是定罪主要靠供述而非靠严谨的证据,只要细究一下基本上证据都是有问题的。


三只脚的大大乌鸦


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没有找到凶器,没有目击证人,凶手本人也不认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会给他定罪吗?

在外国的一些国家,这种情况下还真的是没办法给对方定罪,就算你知道他就是杀人凶手,但因为法院找不到凶器,又没有证人,他又不承认自己是凶手,间接证据连起来又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后结果大概率就是无罪释放,我们从小看港片也能看到很多信息,明明公堂上就是坏人但因为没有证据或者对方律师嘴巴厉害,最后坏人无罪释放,嚣张的走出了法院。

但在我们内地,以前的很多城市的很多地方,并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只要你有嫌疑,不管有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先把你抓起来严刑拷打,刑讯逼供之下让你说啥你就说啥,就算没杀人,那种环境下你也得承认杀人,随着我们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像近几年平冤昭雪的"呼格案"等,都早已启动了国家赔偿方案,法制机关能知错就改,纠错能力的提高,本身就是法制社会的一个标志。

虽然如今的社会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瑕疵,但有目共睹的就是我们的法制化道路确实在不断的推进不断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以后的冤案会越来越少甚至零冤案,切实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诗词公寓


法证学上有个公理叫罗卡定律,意思是,凡有接触,必留痕迹。这个是一个业内被反复验证的公理,并成为了法庭科学,特别是它为了物证学的基础。


罗卡定律告诉我们:物质都是有无数的微粒组成的,当嫌疑人进出现场,动手作案,他接触过的所有物质表面就会和他的身体之间发生微粒的交换,从而留下痕迹,他的身体同时也会从一些物体表面沾上一些痕迹,就算嫌疑人刻意清除现场,也不可能把一切都清理干净。


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不想破案的警察。你得知道,警察也很懒,他们也是人,也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困扰和限制。很多案子,只要愿意查,运用先进的技术,对案子有足够了解,多一些耐心,案子总会破的。


如果一个案子,凶手的手法很高明,没留下什么线索,本人也不认罪,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放人了。但严格来说,这种假设在定罪的问题上,取决于刑侦的技术和水平,技术不到家,水平不到位,那自然定不了罪。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罪犯,精通罗卡定律,并且拥有极高超的作案技术,别说定罪,就是抓到他都很难。在美国,公开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凶杀案没有解决,原因很多,这篇文章就是说的这个:Open Cases: Why One-Third Of Murders In America Go Unresolved。


我们要明白一点:执法人员是人,罪犯也是人,谁的水平高,谁玩谁。解决治安问题目前来说,各个国家都以预防为主,从文化教育等领域,从源头上影响和减少犯罪,而不是为了显神威,去抓潜在的凶手。


关注研究重要实用的心理、社会科学与文献,解读与提炼以帮助我们自己。


汉拔尼的实验室


我的答案是:可以定罪,即使凶手本人拒不认罪。下面我们通过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来阐述这个问题。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

  • 物证,物证主要是以物质的特性起证明作用,比如一个人杀了人,被害人尸体、凶器等属于物证。
  • 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比如被害人的所书的与案件有关信件、文字、符号、图画等。
  • 证人证言,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离开,一起乘车等情形。
  • 被害人陈述,此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事实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从中发现问题。
  • 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具体到此案件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进行鉴定。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的检查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具体到此案,可以以案发现场为中心,详细调取周边的监控记录,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轨迹等活动。

我们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律法学道


会,一定会抓到凶手的!

这里面可能没有直接证据,那就从找寻间接证据入手,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二者之间的关系,背景和有无恩怨。以此可初推是蓄意抹杀还是临时起意。作案动机~

二是,调取凶案现场及周边监控,查看凶手在有无在现场出现,或者出现周围,形迹可疑。作案时间~

三是,同时勘察现场及周边,有无发现毛发,指纹,脚印,唾液,抓痕,凶器等等,DNA检测和尸体勘察,有无打斗痕迹,判断何种凶器等等~

四是,突审,并后续指定审讯计划。能从语言漏洞中找到蛛丝马迹,最好是行为学专家和犯罪心理学专家,外场经营分析。逻辑漏洞~

五是,走访凶手常住地方,常去的地方和亲戚朋友家,询问其生活习惯和性格。凶器来源等等~

还原现场,形成证据链就可以!

现在,侦审的技术和手段越来越高明了,不信抓不住凶手,再说凶手就在眼前,岂能放过,虽然再没定罪前都叫犯罪嫌疑人!在以前上刑侦课上,老师说过任何人和物再特定的空间和时间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的,需要不同的角度来找寻!

就知道这么多了,多退少补😄


太平间小硬人LT


证据有很多种,凶器,目击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从科学的角度讲,不存在完美的犯罪,只是现有的科技水平达不到发现并提取证据的程度,你在案发现场走过,你不可能摆脱重力的影响而不留下足迹,只是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完整的提取到不平整地面遗留的足迹样本,你在相对封闭的案发现场停留,你不可能停止呼吸,你呼出的口气中存留了你的特定因子,只是分散在了现场,现有的科技水平无法搜集提取空气中残留的人体物质成分,你和被害人身体接触后,在尸体上就一定留下来属于你的特定物质,分子是不停的无规则运动的,你体表或者衣物上的分子一定会残留在被害人的尸体或者衣物上,依然是现有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提取,法医尸检只能从体表外伤、皮下物质是否出血和内脏病理上得出结论,暂无方式方法化验检查每个细胞,你销毁了尸体或者凶器,那你用来销毁的工具上依然会残留下属于你的特征物质,你要继续使用另一套工具来继续销毁,如此无限循环~

所以,一句老话,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案件是否能够破活并定罪取决于现有社会的科技化水平,就如同古代的滴血认亲现在就是个笑话,警察、公诉人、审判者不是神仙,也只能依托于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分析认定,他们没有能力发现探索科学,他们只是使用现有科学水平下的各种技术手段去办案,但是他们的责任心、罗辑思维、分析运算、良知感等综合素质依然是会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就如同同一辆车,一个认真负责的老司机和一个驾照是花钱买来的生手去开,出事故的概率肯定有高低之分~~~~~~


就是这个王帅


这个是完全有可能成立,并且完全合法的。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说作案工具。间接证据是间接说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现场的脚印。

在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呢??答案是完全可以!!

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甲在家中死亡,乙为嫌疑人,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并且乙据不承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以下间接证据,也能确定乙的犯罪事实。

第一,有证据表明甲死于他杀。

第二,有证据表明甲死亡时限内,乙在现场。

第三,有证据表明现场没有第三人。

第四,乙没有其他不在场证明。


百科杂说


凶器和人证,是认定自杀和他杀的重要证据,如果缺失,将很难定罪。

我们不说谋杀,只说自杀。英国的苏格兰场,接到了一个沙俄时期老军官的报案,说某年某月某日,有人要杀他。于是苏格兰场的警察,在这位老军官的住宅附近,布置了警戒。到了那一天的晚上,警戒的警察听到了一声枪声,破门而入后,发现老人倒在血泊中,已经中弹死亡,子弹是从太阳穴射入的。

苏格兰场的警察开始破案,可在封闭严密的住宅中,却没有发现枪支,也就是凶器。若是如此,就要否定自杀,判定谋杀。保险公司就要赔付巨大的保险费用。无奈之下,苏格兰场找到了大侦探福尔摩斯。经过福尔摩斯现场勘查,发现老人伤口有焦痕,说明当时枪口离老人头部距离不超过50公分。在房屋门窗一切完好,又没有外人进入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应该判断为自杀,但却没有凶器。最后只能以他杀定案。老军官的女儿,得到了一大笔赔偿款。

其实这个案子福尔摩斯是给破了的,只是考虑老人爱女心切,没有通报苏格兰场而已。想知道结果的,可以看一看,福尔摩斯探案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正的杀人狂徒是没有好结果的,不信的话你可以看一看“白银连环“谋杀案凶手“高承勇“的结局。


我不像坏小孩


你好,就你所说的情况而言,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犯罪行为。其他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这种情况是很难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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