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3月29日,荣成法院依法对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原副局长张锡林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锡林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涉案财物予以追缴。张锡林表示不上诉。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张锡林在担任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副局长期间,结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曹军(

2015年,荣成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4月,被告人张锡林非法收受曹军人民币5万元,向曹军透露公安机关对曹军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侦办信息,充当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另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锡林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次通过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局长刘某帮忙,以非正常程序帮助宋某办理涉韩入渔许可证,为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被告人张锡林共收受宋某好处费人民币31万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张锡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人民币5000元,为王某请托案件提供帮助。

2015年,被告人张锡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面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为张某请托事项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锡林在明知曹军被实名举报以及在被公安机关侦办的情况下,为曹军出谋划策、向曹军手下王某透露案件侦办信息,已对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到了“保护伞”作用。被告人张锡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31万元,累计受贿人民币36.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锡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荣成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扫黑除恶】黑社会“保护伞”张锡林受贿案今日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