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意外死亡,曾投保760万元,女儿理赔遭拒!法律该怎么判

男子驾车意外死亡,曾投保760万元,女儿理赔遭拒!法律该怎么判

案例:

17年6月份刘先生驾车经过黑龙江伊春的时候发生了车祸,他驾驶的汽车撞上了桥墩,车辆严重变形,刘先生也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3日后的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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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生前在大连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下了保险,其合同收益人为其女儿,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驾驶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该项保险金,也就是保险公司最高要支付50万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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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险公司却向其女儿出具了《理赔通知书》拒绝理赔,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原因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先生曾有过吸毒记录,而根据合同约定有过服用、注射等行为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还调查到,刘先生在半个月内投了8家保险公司,并且没有告知其他保险公司已投保,属于隐瞒事实,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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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险公司以吸毒和隐瞒其他公司投保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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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告知,特别是关系被保险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免责条款应予以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这两个理由主张免责,必须是保险合同有约定,且必须举证证明对这个条款尽到了提示注意和重点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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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案通过二审之后似乎和我们所想的有些不一样,你们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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