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要如何做账?

我是妙女郎


这个问题,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两个维度来看。

从会计核算角度,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按照实际真实记账,以跟这个业务相关的一些凭据作为凭证附件即可。

常见的如用公司产品给员工发福利,有员工签订的领用明细单,以及产品出库单,就可以记账。再比如,员工的费用报销,发票丢了或者没取得发票,按照公司的规定,有相关领导签字确定,财务也可以报销记账。


从税法角度,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主要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两种情形。

1、关于增值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毫无疑问,肯定是不能做进项税抵扣的。

2、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则重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其中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所以,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在实际做账时,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两个角度考虑,如果是发票丢失或者对方没开票,优先跟对方联系,补开或重开发票。如果是不能取得发票的业务 ,则要找出所得税规定的允许税前抵扣的凭证。

否则,费用发生了,但税前不允许抵扣,还要交所得税。


跟这个问题相关的,还有另一个典型的问题:以公司名义给公司股东支付费用。比如公司老板装修房子,相关的费用都开票给公司,从公司账上支出。这种情况要是查出来了,即便是有发票,也会视同不真实的业务,不能做税前扣除不说,股东还要补交个税。

总之,涉及到税的问题,都比较复杂啦,也非常考验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


康愉子


企业当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会发生很多业务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但是没有发票我们财务就不做账了吗?没有发票难道在税法上就不承认你的支出了吗?

这都是错误的,会计上只要是企业发生的真实支出,不管与经营有没有关,都要作为作为企业的支出入账;而税法上,第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点经营是否有业务凭证及原始发票,这是作为所得税扣除的两大前提。

所以,税务上,如果与经营不相关,即使有发票,会计上可以入账,但是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与企业经营相关,但是没有发票呢?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只要没有发票的支出,是不是都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呢?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看看最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1、企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前提是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依据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生的支出有相关原始附件、合法真实。

2、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个信息很重要,对于应税项目,也就是硬性规定,就是取得发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是对公打款,基本上说以发票为准,如果是个人,需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所有大家知道发票的重要性了吧。

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非应税项目,有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非税收入、政府罚款、经济赔款、企业实际财产损失等这些是非应税项目,简单点说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支出,这类可以用其他有效凭证进行代替了,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发生的境外的支出了,一般是以付款单据和结算单据作为原始附件,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

5、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发票的,可凭证实的资料作为附件,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方注销,吊销,无法开发票了,也不能怪企业了,没办法的事情,税务局也承认,可以扣除的。

所以,当企业费用没有发票的时候,你们看看是否属于上述几项中的一点,正常业务中第2点肯定是要发票的,除此之外的特殊业务可以无需发票。如果属于正常业务没有发票,当然会计上可以确认费用,只不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项业务纳税调增即可。


悟空做财务


会计上入账需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税前扣除需要是经营相关,且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然而,会计做账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问题,否则,老板最后找的还是你。但不管怎么跟员工强调,总会有没票的时候,以下分情况来讨论下。

1. 常见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有些情况下,税前扣除的依据不是发票,这个要记好(虽然不要发票,但需要相应的其他资料,具体信息可以看我以前的文章)。

(1) 给员工的支出:工资薪金、现金福利、向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等。

(2) 各项税、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3) 违约金支出,或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4) 税法上加计扣除的情形

2. 看起来不是发票,可以扣除的情形:

员工出差等去了国外,很多时候拿回来的是形形色色的票据。这个时候,一般就是以结算的单据作为凭据入账,其实在国外,人家这个就是正正经经的发票了。

3. 特殊的没有发票的情形:

(1)28号文件中的小额零星。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就是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载明相关信息的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

但是,这种情形肯定不会是高频发生。如果经常发生这样的业务,可以跟税务专管员确认下。

(2) 对方企业出问题。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没法开票了,那么就用真实交易的资料作为附件,进行税前扣除。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来了,所以需要对发票进行一波清理,对于之前存在疑虑的问题,及时与专管员取得联系和沟通,作为会计人员,不仅要保证经济记录的真实准确,还要把控好票据关,不让企业多交税。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财会小童


讲真,很多财务人员都比较头疼这种问题,但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这样的情况又在所难免,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企业的费用支出,不是以有无发票来判定的。会计上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经营相关的真实费用支出,不管有没有发票,都要入账。对于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最大的纠结来源于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在税法上,费用支出首先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合法的,且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相关的资料还要留存备查以证实其真实性。在这个前提现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可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比如,如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以工资表为税前扣除依据。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的,除了发票,还包括其他真实合法的凭证,可将其总结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必须取得发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基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即使是无法开票的个人发生应税劳务,也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第二类,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没有发票,比如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政府性非税收入、政府罚款、经济赔款、企业实际财产损失等,则可以凭行政事业性单位收据等其他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类,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第四类,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发票的,可凭相关真实资料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第五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发生的支出,应采取分摊方式。对于应税劳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非应税劳务,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当发生的费用开支没有发票的时候,除了内部凭证以外,要先看看是否属于上述五类之一,如果不属于,但只要真实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计上可以正常记账,但一定要做个备查登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费用进行调增。



烟波红尘


会计、账目的作用,本身是为了记录、核算、反映生产经营的成果,说白了,就是告诉老板,生意做得咋样,赚钱还是赔钱,钱是怎么赚或者具体怎么赔的。如果说高大上一点,这就是一种决策支持的工具。

但是,随着财务账目处理在社会上逐渐形成通行的体系,政府从稳定获取税收收入的角度考虑,也介入到财会工作中来,以法律法规文件等,强制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计算相关税款。其中,税务机关有一个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发票。

所以,发票,完全是税务机关为了收税而设计制作的。单就财务角度来说,本来是不需要发票的,但现在国家规定要用,就不得不使用。事实上,其他国家基本上是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存在,普遍采取由企业自行打印提供一个凭据,交给买方保管的办法。当然,相关销售数据还是需要给税务机关提供的。

到这里你应该就明白了,不管有没有发票,账务处理都应当正常进行,记录好收支这是给老板服务的。没有发票,你就找相应的文书凭据贴上去,也是一种凭证。但是,这些支出能不能在计算税收的时候被认可,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了。

第一类,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

有的情况下,你的确是不能取得发票的。

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给你开具财政专用收据,这就不是发票。

再比如,交易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发票的,你也没有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凭证实的资料作为附件,其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另外,还有的情况属于内部事务,也不会出现发票。比如,企业的财产损失,只会有内部的管理凭证作为依据,也不需要发票,但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类,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

如果是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此类开支你可以做账,但在计算税款是会被剔除。

在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发票已经消亡,现在只有增值税发票了。增值税发票又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的凭据,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只能作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计算时的依据。

发票里面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通常发票由卖方开具给买方,或者说是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但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特例,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企业开具的。

最后要注意,发票入账还要考虑真伪问题,一旦使用假发票入账,会带来很多麻烦。具体的真伪查询,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


沉默的投资者


1.我觉得你把税法上的要求与会计上的搞混了;

2.在会计上,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真实做账即可;附上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凭证。

3.而在税法上,如果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相应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否则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纳税调整。

4.需要关注的是,2018年6月6日,总局刚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哪些是需要提供发票,哪些不需要提供发票而需要提供其他收据等资料就可以扣除的进行了明确,你可以具体参考一下。

这个文件明确表明了,发票并不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满足相应的要求,提供其他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5.其中28号文件中,第九条中有一句话:"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句话说明,若满足条件(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可以不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只需要提供收款凭证(需要载明上述要求的相关信息)及相关内部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家有很多看法,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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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狼聊财税


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应该如何做账?

我先说一个我经历的事情。作为一家面料公司,下游客户是一家做童装的,并且有出口业务的公司。要想退税,是需要核查的,就是反推回来查童装面料来源业务的真实性。在于税局税管员打交道的过程中,税管员说,在经营过程中要尽量的取得发票,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入账,不过就是因为没有正式发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要调整。所以,税局查账,查的是业务是否真实有效,而能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那是你企业自己核算的事情。

如果实在不能取得发票,那就按实际的结算单据入账吧。不过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罢了。对于发票,只能说是尽量取得,确实有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


简净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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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为企业费用报销的凭证,很多人还存在一些误解,不管是“唯发票论”还是“无发票论”都是有失偏颇的谣言,尤其是近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于发票方面作出了明确,第一次正面、集中界定了所得税扣除的凭证问题。

很多时候,存在着一些没有发票或者发票不合规等情况,那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支出又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总结:

1、税前扣除凭证的总体原则是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始终未变;

2、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和特殊凭证三类,切不可唯发票论,但依然应该清楚发票是最重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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