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高管受賄4000餘萬 房、車、表居多

建设银行高管受贿4000余万 房、车、表居多

為他人貸款時提供幫助,在擔任建設銀行分行行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4320.5081萬元,其中最高一筆2000餘萬的“好處”中還包括一套位於北京東直門的房產……昨日,根據北京市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曾任建設銀行山東分行行長的薛峰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3年。

15年間受賄4000餘萬

公開資料顯示,1959年出生的薛峰是管理學博士。在2002年至2017年間,薛峰先後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市分行行長、黑龍江省分行行長、山東省分行行長。

根據檢方指控,薛峰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實共有7起,其中6起是為其他單位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另外一起則是,在擔任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山東省分行營業部採購該公司開發的商務辦公樓作為支行營業網點的事項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間,薛峰先後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市分行行長、黑龍江省分行行長、山東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單位在獲取貸款、貿易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76.06萬元、1140萬港元、135萬美元、4萬英鎊以及價值人民幣2269.1516萬元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20.5081萬元。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獲得貸款的公司中,既包括房地產開發的項目,也包括貸款授信額度的批覆,在薛峰擔任建行大連分行行長期間,為某公司貸款提供幫助,而建行大連支行當時也掌握了該公司《不良貸款處置情況說明》,並在薛峰受審時,將該情況說明作為證據交給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薛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被告人薛峰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北京市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薛峰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收受賄賂主要為名錶、豪車和房產

根據判決書顯示,薛峰收受的最高一筆賄金髮生在2009年到2011年間,當時薛峰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某集團實際控制人明某的請託,為該集團及其下屬5公司在貸款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明某給予的位於北京市東直門內大街房屋一套。明某還為薛峰支付國外醫療體檢費用、百達翡麗牌手錶及130萬美元,以上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577.1701萬元。

此外,從薛峰其他的受賄清單中可以發現,其收受現金賄賂的情況非常少,他在2002年到2005年間擔任建行大連分行行長期間,幫人辦事後,收受過一筆4萬元英鎊,在2011到2015年擔任山東分行行長期間為他人貸款融資提供幫助後,收受過一筆5萬美元。

除了現金,薛峰本人收受的賄賂中,房產、名牌手錶、汽車出現的頻率較高:除了以上提到的130萬元百達翡麗手錶外,他還曾收受過雅典牌手錶一塊、勞力士牌手錶兩塊、積家牌手錶一塊;此外,他的受賄清單上包括一輛寶馬530Li轎車和一輛奧迪A8;房產方面,除了位於北京東直門的房產,薛峰還曾收下請託人給予的位於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如意街的一套價值50餘萬的房屋。

此外,薛峰也是一名曾經接受“雅賄”的落馬官員,根據證據顯示,2011-2015年期間,薛峰直接或通過其兄薛某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某的請託,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所屬計價單位在貸款、貿易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兄長收受蘇某給予的畫作兩幅。

■ 背景

違反多項紀律 2018年被“雙開”

2017年12月21日,據中國建設銀行紀委消息: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批准,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薛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彼時薛峰的職務是建行旗下建信財險的董事長,建信財險則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發佈消息的當日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審議並通過了免去薛峰的董事職務的議案。同時在第一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免去薛峰的董事長、戰略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等職務。

2018年8月3日,據中國建設銀行紀委: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批准,中國建設銀行紀委對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薛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銀行有關規定,經批准,決定給予薛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由有關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據建行紀委消息,薛峰被“雙開”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

2、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

3、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4、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利,收受禮品禮金;

5、違反工作紀律,對應當向上級報告的事項不報告,造成嚴重後果;

6、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 解讀

“雅賄”調查取證更具隱蔽性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李楠表示,官員以及國企高管,在近幾年收受古玩和字畫等物品的受賄行為確實逐漸增多,這也是一種所謂的“優雅式賄賂”,通常被稱為“雅賄”。

雅賄逐漸普遍,或者越來越多的被告人收受房產名錶或者汽車等物品,主要原因並不是受賄人行賄人的品位越來越高,而是這些物品與“真金白銀”相比,需要經過評估,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才能確定具體數額,因此更具有隱蔽性。

收受貴重物品賄賂,在定罪量刑上與收受金錢的定罪量刑是一樣的,定罪量刑以物品鑑定數額為準。

李楠律師表示,在職務犯罪案例中可以發現,雅賄或者房產等貴重物品的受賄案中,有部分索賄的情況出現,也有行賄人在瞭解受賄對象喜好後專門購買古玩字畫等“投其所好”,與直接贈送金錢相比,行賄方會覺得“拿得出手”,受賄方也不會因此覺得不好意思接受。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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