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通常的合同糾紛中,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涉及合同內容的刑事犯罪,可以當然的認為該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一般理由為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那麼,民間借貸中如果集資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是否有效

在代理民間借貸或其他案例中,有時會碰到其中一方涉及刑事犯罪。在多數情況下,刑事犯罪會對民事訴訟產生根本影響,例如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有時會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是否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呢?

下面是一則關於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例:

案情介紹:

2008年,開發公司為陳某向吳某借款2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09年,吳某訴請償還。開發公司以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由,主張本案應中止審理,如確定構成犯罪,其應免除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

本案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單個借貸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達到一定量後才發生質變,構成犯罪,即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為應為有效。鑑於此,法院受理、審理可以”刑民並行”。同時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訂立合同時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確認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對《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本案陳某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借款合同訂立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效力上採取從寬認定,是該司法解釋的本意,亦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判決陳某償還吳某200萬元,開發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點評: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效力。如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並不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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