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並交辭職報告,然領導讓員工一個月後走,是否合理?

聽夠珍惜207396030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文件告知公司離職,30天后員工就可以辦理相關手續離職了。

題主這種情況,可以直接離職並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領導是沒有權利再要求員工工作1個月的。但是員工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向公司提交了離職信,否則如果公司提出未收到離職信,員工卻無法證明公司已經收到就需要補償公司由於自己離職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損失包括緊急招聘員工的費用、員工離職導致部分工作無人承擔造成的損失等。

注意:員工辭職時要注意上交領導、公司的書面文件不要以“離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書”的名稱命名,以這種名稱命名可能會被公司以員工只是發出一種離職的要約,但是公司沒有同意,所以員工不能在30天后離職。


東友律師事務所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表現非常職業,30天到期,不論單位是否批准,都可以正常離職,單位不得阻攔。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提前30天通知單位,是給單位時間緩衝,安排人員接任或者招聘新員工。

當然,在這30天中,員工依然要正常上班,不能影響正常工作秩序。

員工到期離職,單位應正常結算工資。


老劉談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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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前需要做的是告知部門領導,和新同事做好工作交接,那麼提前多長時間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分析一下題主的情況:

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3天,轉正以後離職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那麼題主提前一個月告知領導辭職,領導要求一個月後走是合法的,從法律角度來講絲毫沒有問題。如果說一個月之後領導還不讓走這個是有問題的,畢竟員工離職公司也需要準備的時間,招聘新人重新接替崗位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所以這個時間也是比較合理的。

員工離職前應當站好最後一班崗

員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離職,先不說對公司有沒有感情,起碼做好交接工作是自己的工作職責,畢竟作為一名職場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職業素養。大家肯定都想提出離職馬上就能走,但是還是應當把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做了,來時體面,走時瀟灑。

離職不應當是工作懈怠的藉口,做什麼事情都要善始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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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GOG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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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不合法也不合理。

【以案說法】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實際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1月1日後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為他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些地方規定,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延誤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還應負責賠償。

所以小謝現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單位還拖拉著不辦理手續,他還可以要求賠償失業保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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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按照勞動法38條規定,

辭職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到日子可以直接走人。

這樣做,給公司留出了時間找人接手。

如果不通知公司,你就走,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不應該的。

記得,是書面通知。

但是,好聚好散,提前跟直屬領導溝通好。

接下來,應該怎麼做,我想,你心裡有數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躍遷人生


以前我也是30天提交,到了最後十餘天,我會提醒領導只有十餘天了,該招人的趕快,該交接的交接,過時不候了。


小強哥13


在員工面前,老闆永遠是對的,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伸請,而老闆辭退員工可是不用提前通知的,一聲令下,員工就要立即滾蛋。這就是市場經濟的可惡之處。


變焦鏡


基本就是一個月,理論上不是很偏門的基本一個星期就可以招到新來的。然後你帶著熟悉一下環境交接一下工作,一個月基本就可以搞定有人。


用戶3830327432409


這個安排其實全是合理,因為公司需要發展,離崗的人的工作得有人接手並交接工作,我最怕就是公司在你說了辭職之後就開始招人,人招來了還不到一個月他就讓你交接工作提前離職有人~這樣的領導一點人情味都沒有~


他狼叔


對公司有利就勞動法,那麼老子請問一下,一週上班40小時這一條你們眼瞎看不見?很多公司工傷補貼才給30塊一天,病假有基本工資嗎?高溫補貼幾個公司按要求發放了?盡給老子扯那些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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