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如此之深,今後能不能採取招投標方式聘物業?

遠牧天山


當前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相當的深,有人問今後能不能採取招投標方式聘物業。確切的告訴你:能啊。《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一直賦予了全體業主招投標聘物業的權力。

1.其實目前最大問題不是業主是否可以自己找物業的問題,而是前期物業不能很好的服務業主,並且業主還無可奈何。因為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選定的,前期沒有多少業主入住,且業主間相互不熟悉,縱然對物業不滿也只能忍氣吞聲。

2.一般物業問題都是在小區交房三年以後。新入住小區剛開始幾年基本都是平穩的,矛盾很少會顯現。這不代表沒有矛盾,僅僅是因為大家都壓抑住沒爆發。一旦爆發出來了,那就幾乎是對立面了。

3.出現問題後,業主基本都是採用拖延或者拒交物業費的方式。而這種方式將會成為業主維權最大的程序障礙。維權時,很多主管單位會以此作為理由,拒絕業主訴求。由於物業不作為,業主繳費心裡不願,不交費無法成立業委會。最後導致物業一直爛在小區。

4.想要解除舊物業,然後自己招標新物業或者自治,在《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小區成立業委會後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解除、留用、重新招標或者自行管理。但是,成立業委會的關卡就在社區和街道以及住建主管單位手中,哪怕你是起訴也沒用,一個絕佳的理由“你沒交物業費,沒有說話的權力。”這才是小區無法解除物業的難點。

5.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決議必須經過總戶數一半或者佔建築面積一半以上業主同意方可執行。問題是業主大會根本上就沒有人去。業主都會以“我沒時間,我不參與”“不關我事,我不管”“我交了物業費了,別找我”這樣的理由不去行使投票權,導致法定人數不夠。

其實,無法自行招標物業的根源主要還是業主不團結!總是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搪塞或者甚至直接拒絕參與小區建設。然而,一旦自己切身利益受損時又希望有人出頭。可又有幾個是傻子呢?你平時不出面維權,到時候誰還會給予你幫助?

業主們,真的想要維權,那就必須積極參與到小區建設中來。拿起自己手中的選票,行使自己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切實行使自己的權力,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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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很可笑,這是一個十足法盲提出的問題!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在十多年前已經明確規定了"業主有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力“,所以這是一個不應該存在的疑問。

業主的這種管理權,來源於對小區與房子的產權。誰的財產誰來管理,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業主自己沒有能力,或者是沒有時間管理的,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管理。這也是物業公司應運而生的自然規律。

現有的政策設計上,既要求開發商對新小區選聘前期物業公司,又允許業主大會更換前期物業公司,從而達到小區物業服務不斷檔的目的。使得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得以保證。

當然更換物業公司,必須要通過合法的程序。就是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是否更換現任物業公司?若有"雙過半”的業主投票同意辭退原物業公司,另聘別的。此項大會決議即告合法形成,然後授權業委會去執行即可。

所謂"雙過半”就業主人數過半、所持有的產權面積過半。

當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公司,或管理人的委託合同生效之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告終止。


執中bj1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估計是每個小區之間都會存在的。

矛盾的深淺跟物業處理小區的業務有關,矛盾的加深,往往是物業不作為造成的!

如果說小區物業自動辭去不幹或者是業主委員會把物業辭去,你當然可以採取一些方式,比如說招標的方式來招聘新的物業!

但現在問題是矛盾已經很深的話,小區物業也不會自己離開的,畢竟有不少物業費可能還沒有收到!

前段時間國家出臺了新的物業法,對於不作為的物業可以據交物業費!

但是在另一方面,不交物業費應該是不可能的,業主說不該教,而物業說要交,所以這就存在了矛盾,中間協商肯定會很難!

所以對於物業來說,從剛開始就一定要管理好小區,否則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很棘手,也很難處理的。

從以前我都會提前或者是按時交物業費,到現在我已經幾年不交了,而且我也不打算交,因為物業不作為,該做的不錯,該管的不管,你找物業,他能推脫的都推脫,有物業和沒物業,基本上沒什麼兩樣!

如果能夠通過招標的形式來選擇新的更好的物業,我肯定舉雙手贊成,但事實上是舊的不去新的怎麼來,舊的是怎麼來的我們業主也都是一點不知道。

所以要解決矛盾就必須全體業主共同商議舊的物業的去留,以及新的物業是否通過,招標的形式來選擇?

業主不當家,讓物業當家,那物業管理上業主上,就當不了家!

很多網友說的對,只能讓業主當家作主,才能夠管理好小區!

不要搞得業主去找物業解決事情,求奶奶告爺爺的!


藝方親子英語


覺得小區的物業權利過大。應該引發全社會警覺。

不是外來單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業。因為物業不是小區長。

近期我看很多外來單位,如水電,取暖,廣告,充電樁,綠化帶改造停車位,光纖進入小區,創意的各種收費等等進入小區都要經物業同意批准才能進入和改造或同意,這是天理不容的。

物業是業主花錢僱傭的,不是物業僱傭業主來住的。小區老大不是物業而是業主才對。其實第三方管理物業本身就問題多多,第三方本身就沒有出錢,對小區服務沒有感觸,所以誰送禮就向誰說話的,這問題是很明顯的。如何破解?

物業不是小區長。物業只是小區工作的一小部分,是以打掃衛生為基礎的團體。並不是全部!!

物業有服務的權利絕對不準有收費改造審批的權利。沒聽說哪家醫院的院長出門由物業代替管理全院規劃收費的。

現在是業委會很難成立,任何團體成立都需要費用,而業主沒有這部分費用,加上物業是先有的,所以物業一定會想方設法不讓業主成立業委會。如果物管辦和開發商物業都是利益往來請問如果破解?

打官司,合同沒有物業服務細節和懲罰標準,基本就是霸王合同,業主無處說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業費來抵制物業。我覺得在物業管理規定應該更多考慮這些情況。

我覺得小區沒有業委會,就不該有物業,或是小區住滿5成,就該讓物業和業主重新簽訂合同,合同細節必須有業主提供,以後每兩年就要重新簽訂合同。因為要及時發現物業服務不到位,和漏洞來改進,把改進內容及時寫進合同裡,已保證業主的權利和利益。



愛呀愛呀高高星星


物業招標早就實行了,但《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如果不作修改,所有的招標,都不過是開發建設單位的遮羞布,緩解不了任何物業矛盾。

按照現行的國家出臺的《物業招標管理辦法》,和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規定,我們假設一套運作模式,看看能不能緩解一下物業矛盾,最後再討論以上兩條法規存在的問題。

如果業主大會在小區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當然成立,按照規定,就應該納入街道和社區,關於業主大會運作的協助、指導、監督的範疇。

有些工作看似成效不明顯,但可以理順業主大會的各項法律關係。

對於剛竣工驗收的小區,第一件事就是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表決通過小區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

因為納入街道和社區的監督範疇,選聘前期物業的監督,就成了街道和社區的法定義務。開發商可以玩消失,可以輕鬆撇開與物業服務的關係,街道和社區卻長期存在,而且要承擔物業服務不好的後果,不是想躲開就躲開的。

如果省級主管部門再製定良性的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示範文本(詳見公眾號“業主怡家”裡的內容),街道、社區與開發商博弈的結果,較容易完全遵守上級文本,把選聘的物業公司裝進制度的籠子,而不是開發商完全自己制定的規則。

街道、社區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投標文件、評標結果蓋章見證,相關參與人簽名,材料歸檔由社區保管,以備小區業主查閱。業主大會與評標第一名的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開發商售房時,必須向業主公示以上內容,並取得業主簽字同意。

街道、社區迫於業主入住後可能對其指責的壓力,無論如何總會與開發商進行一定的博弈,總比現在完全由開發商控制的有所進步吧。

更關鍵的是,因業主大會的當然存在,根據小區議事規則,定期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也成了順理成章之事。

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定期業主大會由社區代為組織,內容可以包括業主提出的一切內容,比如起訴物業公司違約,修改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合同條款、選舉和罷免業委會委員,是否續聘物業公司等。如果有20%的業主提議,社區可以代為組織臨時業主大會,決定小區的重大事件。

如果業主大會決定,需要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或起訴物業公司的的,由社區組織,公開招募業主志願者,成立臨時工作組即可進行。

至此,包括前期的物業選聘、物業服務的監督、物業解聘和新物業的選聘、選舉和罷免業委會委員,起訴物業公司,全部在街道、社區的監督下,由業主大會行使權力,變得簡單且順理成章,完全吻合現行的《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必須成立業委會,才能完成上述工作。

如果物業公司有違約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授權部分業主提起訴訟,判決物業公司違約金的,存入業主大會賬戶。如果業主有違反規約的行為,物業公司可以依據業主大會授權,予以制止。業主有欠交物業費的,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大會,把所有的欠費者追加為被告,把雙方的違約金,存入業主大會賬戶。

小區的公共收益,也在社區和業主的監督下,直接存入業主大會賬戶。

如果制度如此,解聘不稱職的物業公司,就會容易的多,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效果就會顯現出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就不會這麼激烈了吧。

但是,上述的兩個條款,卻弱化了業主大會的存在,剝奪了業主大會的權力,甚至賦權給了開發建設單位。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卻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把業主大會當做可以設立的事項,與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並列,而不是必須應當設立的事項,且沒有明確的監督主體,誤解了業主大會的構成和權力,弱化了業主大會的作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條規定直接取消了業主大會選聘前期物業的權利,而賦權給了沒有任何監督的建設單位,為建設單位謀取自身利益,埋下了伏筆。

所以,以上兩條法規需要修改,還權給業主大會。


姜姜聊物業


物業公司和一些業主產生矛盾也是必然的,人性中的自私性決定的,現在的離婚率那麼高,你難道就能說必須是哪一方做的不好造成的?原因種種雙方都會有問題,雙方錯誤佔多佔少,反正走不下去離了重找,離了再找也有過得好的,也有再找過得不如以前的,甚至自理能力強的一個人過的。一個小區也一樣,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或者業主自治和業主入股方式管理。國家也是容許的。物業和業主在法律主體是平等關係,是甲乙雙方合同關係。一直是可以採取招標制籤訂物業服務合同。只是有些業主骨子裡帶的輕視服務行業,以為交了物業費,無限制的要求服務,達不到要求就找各種理由不交費,有些自私業主自己可以在小區亂停亂堆亂放,物業去勸阻,他又是各種理由振振有詞,別人亂停亂放物業稍有疏忽又會說物業不作為,種種這裡再不一一列舉。中國人性怎樣,你就知道物業所面對的都是些什麼人。不幹公共服務你真不知道人性的醜惡,只有你親自幹了才會深刻體會各種自私人性。

親自見 一個小區業主自治幹不下去,換了物業公司來工作剛理順好轉,個別業主又找一些閒雜人員肆意找事鬧事,物業沒法幹只能撤走。後聽說業主自治還是有各種理由不交費的業主。導致業委會鎖大門不讓欠費業主進大門,引起打架糾紛上新聞。今天又聽說半年前另外一個小區業主鬧事業主自治。自治了大半年又回來請原來的物業回去繼續幹😓,你想物業會去嗎,那就物業費提高了再去唄😂現在還在繼續洽談,想想當初又何必,一個小區正氣多還是邪氣多決定了小區的動盪安穩。想鬧的繼續鬧吧,鬧完就是漲物業費😂😂


淡敘416


首先我們要說的是,您說的招投標選聘物業公司是早就可以這麼操作的,理論上物業管理項目標的超過50萬都要進行招投標選聘物業公司,可以公開招標、也可以邀請招標,這也是國家鼓勵的這樣的好處就能讓業主們儘可能的選擇到稱心滿意的物業公司。

下面我們再來說說關於物業公司和業主們之間矛盾頻發這個問題。我倒是覺得這個問題需要雙方的相互理解。現在確實社會上大家聽到看到很多關於物業管理的有些負面的新聞,但我相信還是好的物業公司多一些,現在國家也在推進物業行業的平等競爭機制,加大物業行業的競爭力度,讓市場去篩選,那些騙錢的服務不到位的物業公司必然會被淘汰。

我相信以後的物業行業必然不會像現在這樣,物業會提供更好的服務,業主們會對物業公司有更多的理解。那樣雙方會更加和諧,這個行業也會有更好的發展。


Hello小爺們兒


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有法律的規定。當前的物業公司必然是和地產公司之間有某種關聯。多數小區的業主對物業公司是沒有選擇權的。

即便是有業委會,也很難保證業委會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清白,這也是很多小區沒能成立即業委會的主要原因,當然還有客觀的原因是部分相關職能部並不支持。必然導致,或者加深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身為業主你卻沒有權利選擇誰來為你服務?這是矛盾的根源。


招投標商學院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實質並不是招投標貨比三家優勝劣汰所能解決的。物業公司的選擇大多是開發商售樓交付之前進行的工作,大多都是以招投標的方式選取。真正矛盾的激發要追溯到這個行業的現狀上來:

1.整個行業的服務意識不強。

2.人員的整體素質層次不齊。

3.前期低價中標進入倒逼服務縮水。物業費的高低不是評判服務好壞的絕對標準,但過於低廉的物業收費勢必在服務上惡意縮水。比如保安聘用上的年齡結構偏大等。

4.客觀存在的難度。小區人員眾多,家長裡短 眾口難調讓日常的服務變得難度更大。

要想解決這個矛盾,最終還是要從行業的服務方式上避免,今後的發展有沒有可能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規避。


鏈上甲乙


最好,但不能重蹈覆轍,有些公司換個名字又重新包裝來應標,最後通過暗箱操作,又大搖大擺粉黙登場,完全愚弄人的智商,這種老賴皮狗式的公司,最好不能參加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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