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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一:職業理念

【核心考點一】教師職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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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觀

素質教育的概念與內涵:

概念:素質教育是依據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全面提高全體學生的基本素質為根本目的,以尊重學生主體性和主動精神,注重開發人的智慧潛能,形成人的健全個性為根本特徵的教育。“全面提高國民素質”是素質教育的總目標。培養符合當前社會存在和發展所需要的公民或國民,這是中小學教育的根本目標。

內涵:

1.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

2.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

3.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教育

4.素質教育是以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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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觀

“以人為本”的學生觀:

1.學生是發展的人

2.學生是獨特的人

3.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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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觀

(一)教師職業角色

角色特點:教師職業的最大特點在於職業角色的多樣化。

1.“傳道者”角色(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2.“授業、解惑者”角色(知識傳授者、人類文化的傳遞者)

3. 示範者角色(榜樣)

4.“教育教學活動的設計者、組織者和管理者”角色

①強硬專斷型的教師,

②仁慈專斷型的教師,

③放任自流型的教師,

④民主管理型的教師,

5.“家長代理人、父母”和“朋友、知己

”角色

6.“研究者”角色和“學習者”“學者”角色新角色:

①“心理調節者”角色

(“心理保健者”角色、“心理健康維護者”角色)

②“學生心靈的培育者”角色

(“學習的指導者”角色)

(二)新課程倡導的教師觀

1.新課程背景下的教師角色

(1)從教師與學生的關係看,教師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

(2)從教學與研究的關係看,教師是教育教學的研究者;

(3)從教學與課程的關係看,教師是課程的開發者和建設者;

(4)從學校與社區的關係看,教師是社區型的開放教師。

2.教師教學行為的變化

(1)在對待師生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尊重、讚賞

(2)在對待教學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幫助、引導

(3)在對待自我上,新課程強調反思

(4)在與其他教育者的關係上,新課程強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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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教育法律法規

【核心考點二】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二)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

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

(三)教育法律關係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核心考點三】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

(一)行政法律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三)刑事法律責任

(四)違憲責任

【核心考點四】教育法律救濟

教師申訴制度:

1.教師申訴制度的概念及特徵

所謂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2.教師申訴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申訴的範圍包括:

(1)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申訴。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享有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核心考點五】我國主要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政策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解讀

第十四條【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辦學條件】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規招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解讀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批評教育】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律責任】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家長的法律責任】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解讀

第二十二條【考核機構與內容】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解讀

第五條【基本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讀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三十四條【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解讀

第十條【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三條【校外事故處理原則】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致害人承擔法律責任情形】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核心考點六】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教育教學權 2.科學研究權

3.管理學生權 4.獲取報酬權

5.民主管理權 6.進修培訓權

二、教師的義務★

(一)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遵紀守法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育教學義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書育人義務)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提高業務水平義務)

【核心考點七】教師違法(侵權)行為預防

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主要類型及其表現特徵★★★

(一)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常見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侵犯學生教育機會平等的權利。(2)侵犯學生的入學權。(3)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4)隨意開除學生。

(二)侵犯學生的人身權

(1)侵犯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2)侵犯學生的姓名肖像權、名譽榮譽權。(3)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4)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5)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三)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四)侵犯學生的著作權

【核心考點八】 教師職業道德概述

一、教師職業道德的概念

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在從事教育勞動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和必備的品德的總和,是調節教師與他人、與社會等關係時所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以及在此基礎上所表現出來的道德觀念、情操和品質。它是一般社會道德在教師職業中的特殊體現。

【核心考點九】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與範疇

一、教師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是我國教師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二、教師職業道德範疇

1.教師義務

2.教師良心

3.教師公正

4.教師榮譽

5.教師幸福

6.教師人格

在策略上,採取“取法乎上”的策略

【核心考點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解讀

愛與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解讀★★★

(一)愛國守法——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二)愛崗敬業——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三)關愛學生——師德的靈魂

(四)教書育人——教師的天職

(五)為人師表——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六)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核心考點十一】教師職業道德修養

一、教師職業道德修養的含義

教師職業道德修養是將教師職業道德要求轉化為自己的信念並付諸行動的活動,簡單說,是一種自我鍛鍊、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教育的過程。

二、教師職業道德修養的內容

教師職業道德修養的內容包含兩個方面:

(1)職業道德意識修養;

(2)職業道德行為修養。具體說來,教師職業道德修養主要包括職業道德理想、知識、情感、意志、信念和行為習慣六個方面。

(一)樹立遠大的職業道德理想

(二)掌握正確的職業道德知識

(三)陶冶真誠的職業道德情感

(四)磨鍊堅強的職業道德意志

(五)確立堅定的職業道德信念

(六)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行為習慣

【核心考點十二】《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解讀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重要體現。2009年8月22日,教育部頒佈了新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熱議。

一、《條例》的內容(節選)

第二條【班主任概念】班主任是中小學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者,班主任要努力成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應將班主任工作作為主業。

第四條【配備】中小學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

第十四條【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津貼】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於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

第十六條【權利】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核心考點十三】教師職業行為規範

一、教師職業行為規範的基本要求

(一)教師的思想行為規範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熱愛教育事業;

(2)認真執行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盡職盡責,教書育人;

(3)正直誠實,作風正派,為人師表,遵紀守法;

(4)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發揚無私奉獻的精神,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5)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宣傳活動,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者和傳播者。

(二)教師的教學行為規範

(1)要有端正的教學態度,嚴肅認真地對待教學工作中的每一項內容。

(2)鑽研業務,熟悉教材,認真備課;要善於激發學生的求知慾,組織好課堂教學,創造主動活潑的課堂氣氛,儘量避免對學生進行灌輸性教學。

(3)精心編排練習,認真批改作業,及時糾正錯誤。定時做好檢查教學質量工作,及時補缺補漏。

(4)按時上課下課,不遲到、不缺課、不拖堂。

(5)上課語言文明、清晰流暢,表達準確簡潔;板書整潔規範,內容簡練精確。

(6)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對待學生要一視同仁。熱情、耐心地回答學生提問。不能諷刺、挖苦學生。

(7)教學計劃應符合教學進度的要求,不能隨意刪增內容、加堂或缺課,不能佔用學生的自習課或複習考試時間,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

(三)教師的人際行為規範

(1)教師與學生之間要做到: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尊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循循善誘,不偏不袒;不以師生關係謀取私利。

(2)教師之間要做到:互相尊重,切忌嫉妒;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平等相待,不卑不亢;樂於助人,關心同事。

(3)教師與領導之間要做到:尊重領導,服從安排;顧全大局,遵守紀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秉公辦事,團結一致。

(4)教師與家長之間要做到:尊重家長,理解家長;經常家訪,互通情況;密切配合,教育學生。

(四)教師的儀表行為規範

(1)衣著整潔,樸實大方,服飾要符合職業特點,體現教師為人師表的好形象。

(2)舉止穩重大方、瀟灑自然、彬彬有禮。切忌輕浮粗俗、拘謹呆板。

【核心考點十四】教育活動中教師職業行為的幾個重要方面

一、處理教師與學生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

處理教師與學生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可以概括如下:

1.愛 2.尊重

3.負責 4.公平公正

5.保護 6.杜絕傷害

二、處理教師與家長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

1.尊重 2.協作

三、處理教師與同事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

1.尊重 2.理解 3.協作

四、處理教師與教育管理者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

1.尊重 2.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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