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花儿蔷薇


俗话说的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还有一句话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因此,如何一个建筑劳务公司存在虚开行为,一定会有蛛丝马迹让其露出狐狸的尾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核查人员会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资金来往等多种角度进行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发现一点破绽就有可能把虚开的面纱揭开。比如通过对建筑企业的工资表进一步核实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如果业务不真实,编造的工资表,劳务人员肯定也不会收到企业支付的工资,更不会承认在工地打过工。

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法,在这里不可能把核查方法一一给你列举出来。

总之,老老实实,规规矩矩的做生意才是正道。否则面临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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