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借条为什么不写具体还款日期比较有利?

律界欧途欧


这种有利是相对的。仅仅是指的在借条的诉讼时效方面是有利的。

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

2、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保护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一些人认为,同样时间出具的借款合同,有无约定还款日期对当事人来说,无具体还款日期保护期限更长一些。

但是这个关于法律最长保护期20年的问题,这个期限是绝对的,不可延展。比如你2019年1月1日借出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一直到2038年才想起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但是诉讼时效就不会是2038年至2041年了,而是2038年至2039年。

因此看起来的有利是事无绝对的,诉讼期限短,正是法律督促你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诉讼期限过长,可能会滋长怠慢情绪,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限过长还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追索成本的增加及最终权益的缩水。


律师说


这个问题,因人而异,有利有弊,正规的借条应当是写清楚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债务也会有一个明确的借贷期限。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比如借款合同就适应一般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借条上载明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当债务借款期限届满时如果债务人还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当中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目前的法律规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所以如果借款到期三年之内,债权人还没有主张还款的话,那么则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打比方来说:若是写了还款日期,那么到了那一天,对方还没有还款,法律上就算是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从这一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内你若是没有上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基本上打官司就赢不了了。

另,根据法律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款是说,诉讼时效最长20年,若是你没写还款日期,从你出具借条开始,20年内都是有胜诉权的,说个极端的时间,哪怕过去19年了,你也可以根据借条要回这笔欠款。

当然,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催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诉讼时效还要分很多具体情况,自己可以多看一下法律规定。

总之,若想要回欠款,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


债值通


对于这个问题,要因人而异,通常情况下,正规的借条应当是写清楚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债务也会有一个明确的借贷期限。如果借条上载明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当债务借款期限届满时如果债务人还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当中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目前的法律规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所以如果借款到期三年之内,债权人还没有主张还款的话,那么则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但是如果借条上没有明确写具体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一般是以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便借条是五年之前签署的,但是如果五年之内债权人都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在五年之后,该诉讼时效依然还没有计算,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一旦债权人开始要求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所以很多人就会认为借条不写期限,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就会比较长。其实这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因为首先,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债权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从何时开始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另外这个期限也不是无限延长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20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二十年债权人还没有要求债务人进行还款,将会永久丧失债务保护期。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求还款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无论是否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如果已经明确发现债务人有拖延还款的情形,建议尽快起诉,而不要一味的拖延时间,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任律师工作室


答:有利有弊。

一、利者:

有利于长期保护,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长期有效,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可适用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不写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20年的规定。

若有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计算起始日,为借条载明的还款之日,而非借条出具日。



二、弊者

从收益角度而言,存在可能丧失利息收益的弊端。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条上又没有载明还款日,就意味着逾期还款之日不明。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定,若持有无借期无利息约定的借条主张权利的,因无逾期之日,就很难主张这6%的利息。

例如:100万的无借期无利息约定的借条,借款人一直未偿还。出借人在借条出具日后3年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时,只能自起诉之日来主张6%的利息。

若该100万无利息约定的借条写有借期为1年,出借人同样在借条出具日后3年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的,出借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2年的利息12万元。

同样的无息借条,因还款日期的有无,而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白白损失了2年的利息12万。


扬州谈律师


这个问题里所说的有利主要是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讲的,我们先看一下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比如借款合同就适应一般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你若是写了还款日期,那么到了那一天,对方还没有还款,法律上就算是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从这一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内你若是没有上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基本上打官司就赢不了了。

另,根据法律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款是说,诉讼时效最长20年,若是你没写还款日期,从你出具借条开始,20年内都是有胜诉权的,说个极端的时间,哪怕过去19年了,你也可以根据借条要回这笔欠款。



当然,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催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诉讼时效还要分很多具体情况,自己可以多看一下法律规定。

总之,若想要回欠款,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


苏东坡与东坡肉


有利点仅限在诉讼时效上,不写还款日期的借条时效性差,极有可能边长坏账、烂账,对于出借人来说也是不利的。正确的借条格式还是要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利息(以及计算方式),还款时间,以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有些还款日期的借条,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债权人还没有还钱,从还款日期开始往后3年的时间里,如果出借人不提出上诉,就会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届时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这起债务纠纷案。


但是借条还是有效的,什么时候还,就纯看债权人的道德底线了。


法律规定当受到侵权,在侵权开始后的20年里都可受到法院保护,如果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受理案件。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重新计时的。像是在诉讼期内收集到最新对方承认债务存在的证据是,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新举证时间开始诉讼计时。更多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可以查看善言法务发表的《谁说借条过诉讼时效就拿“欠钱人”没办法了?》


关于借款、欠条相关法律问题,欢迎交流……


善言法务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一个可能大部分老百姓不会关注到的问题:诉讼时效。

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从还款日期开始后的三年内,你还没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时候你再起诉很可能输掉赢官司。

而如果你们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最长可以从借款之日起20年。

所以从诉讼时效问题上来说借条上不写具体还款日期比较有利。


东友律师事务所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一张借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最长保护时限为二十年。《合同法》之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以上规定,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自还款期限满后之日起三年内出借人可向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超过三年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无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一旦归还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未清偿债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这时无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已成为有具体还款的借条)。以案例说明:

1、2018年1月1日李四向张三借款5000元,约定同年5月1日归还,到期后未还,自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2日就成为张三的三年诉讼期限。如果张三于2021年5月3日起诉李四归还借款,法院对张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还是上例,双方未约定归还借款时间,后张三因需于2020年4月1日向李四要求归还借款,约定2020年4月15日为归还借款期限。至约定期限后,李四仍未归还,法律赋予张三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6日三年诉讼期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同样时间出具的借款合同,有无具体归还日期对当事人来说,无具体归还期限的保护期限更长一些。

另外关于法律最长保护期20年的问题。这个期限是绝对的,不可延展。假如事例中的张三出具无归还期限的借条后便忘记此事,终于在2037年5月1日当日想起此事向李四追索,要求李四在几日后的5月7日前归还借款,李四并未归还,此时张三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037年5月8日至2038年1月1日,而不是2037年5月8日至2040年1月1日,2038年1月1日是法律对该借条最长限度的保护(20年)。如张三出具该借条20年内一直未向李四追讨,那么20年后张三的借条便彻底失去法律的保护,此时便无诉讼时效适用的空间了。

这样看来好像是无具体归还日期的借条对出借人更有利;但是事无绝对,诉讼期限短,正是法律督促你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诉讼期限过长,可能会滋长怠慢情绪,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限过长还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追索成本的增加及最终权益的缩水。

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古希腊)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就本文所说的借条一事,作为出借人事前要充分了解个人行为及后果,在法律框架下积极维护个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梦里衢州


要看对谁有利!

欠债还钱,既符合法治精神,又符合道德规范,是诚实信用的具体体现。对于在法律或者诉讼时效角度寻找机会,以规避、拒绝义务的履行,丧失起码的做人良知。实体的权利义务永远不会消灭。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过了,权利人就丧失了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权,法律也就无法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其给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单就题中的问题而言,“不写具体还款日期比较有利”?要说明对谁比较有利!规范的借条,还款期限或者日期应该具体明确,没有还款日期,对于出借人(债权人)是有利的(只是从主张权利角度讲),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借款人(债务人)应及时偿还(无赖除外)。

那么是不是说对债务人就有利呢(除非决意不还)?欠债还钱,本来是人家的钱,就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有什么理由不还钱呢?在此还真不好说有利没利。一旦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一旦债务人败诉,怎么能说对债务人有利呢?

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不仅有利于家庭,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陈景军律师


陈景军律师


法律上诉讼时效、债权以及债权利益等看着让人不好理解。我的理解是: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的,对双方而言都有利。比如A借给B一万元,未注明还款日期。A呢,可以任何时间去行使他债权人的权利,向B讨要这笔借款。这个时候就能看出来对A有利。但是反过来,对B而言,借据未写明还款日期,B完全也可以以此理由来拒绝还款,因为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嘛(你看我最近确实手头有点紧,等我手头宽裕了,一定把钱还你...)。这样就势必带来麻烦,A感觉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想马上主张他的权利,如果对薄公堂,借据的实效性就得从借据生效那一刻开始。B呢,那就等判决之后按照判决书的还款日期来还款就好。

其实借据还是约定和注明还款日期为好(当然也可以约定到期未清偿借款的利息问题)。那样大家都心领神会,不至于弄得太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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