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借條為什麼不寫具體還款日期比較有利?

律界歐途歐


這種有利是相對的。僅僅是指的在借條的訴訟時效方面是有利的。

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也可以在認為債務人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償還欠款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保護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因此,一些人認為,同樣時間出具的借款合同,有無約定還款日期對當事人來說,無具體還款日期保護期限更長一些。

但是這個關於法律最長保護期20年的問題,這個期限是絕對的,不可延展。比如你2019年1月1日借出5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一直到2038年才想起來向出借人主張返還,但是訴訟時效就不會是2038年至2041年了,而是2038年至2039年。

因此看起來的有利是事無絕對的,訴訟期限短,正是法律督促你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而訴訟期限過長,可能會滋長怠慢情緒,怠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限過長還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追索成本的增加及最終權益的縮水。


律師說


這個問題,因人而異,有利有弊,正規的借條應當是寫清楚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因為這樣更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債務也會有一個明確的借貸期限。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比如借款合同就適應一般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如果借條上載明瞭具體的還款期限,當債務借款期限屆滿時如果債務人還沒有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償還。但是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借條當中明確了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目前的法律規定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所以如果借款到期三年之內,債權人還沒有主張還款的話,那麼則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打比方來說:若是寫了還款日期,那麼到了那一天,對方還沒有還款,法律上就算是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了,從這一刻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年內你若是沒有上訴,就喪失了勝訴權,基本上打官司就贏不了了。

另,根據法律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款是說,訴訟時效最長20年,若是你沒寫還款日期,從你出具借條開始,20年內都是有勝訴權的,說個極端的時間,哪怕過去19年了,你也可以根據借條要回這筆欠款。

當然,訴訟時效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催促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且,訴訟時效還要分很多具體情況,自己可以多看一下法律規定。

總之,若想要回欠款,就要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


債值通


對於這個問題,要因人而異,通常情況下,正規的借條應當是寫清楚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因為這樣更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債務也會有一個明確的借貸期限。如果借條上載明瞭具體的還款期限,當債務借款期限屆滿時如果債務人還沒有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進行償還。但是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借條當中明確了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目前的法律規定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所以如果借款到期三年之內,債權人還沒有主張還款的話,那麼則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但是如果借條上沒有明確寫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一般是以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即便借條是五年之前簽署的,但是如果五年之內債權人都沒有要求債務人還款,在五年之後,該訴訟時效依然還沒有計算,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是一旦債權人開始要求還款,則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所以很多人就會認為借條不寫期限,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限就會比較長。其實這也需要看具體情況。因為首先,因為沒有約定具體的期限,債權人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從何時開始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另外這個期限也不是無限延長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可適用20年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超過二十年債權人還沒有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將會永久喪失債務保護期。

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要求還款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無論是否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如果已經明確發現債務人有拖延還款的情形,建議儘快起訴,而不要一味的拖延時間,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任律師工作室


答:有利有弊。

一、利者:

有利於長期保護,通俗易懂的說法就是長期有效,用法律語言表述,就是可適用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不寫具體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可適用20年的規定。

若有具體還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3年的計算起始日,為借條載明的還款之日,而非借條出具日。



二、弊者

從收益角度而言,存在可能喪失利息收益的弊端。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條上又沒有載明還款日,就意味著逾期還款之日不明。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定,若持有無借期無利息約定的借條主張權利的,因無逾期之日,就很難主張這6%的利息。

例如:100萬的無借期無利息約定的借條,借款人一直未償還。出借人在借條出具日後3年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時,只能自起訴之日來主張6%的利息。

若該100萬無利息約定的借條寫有借期為1年,出借人同樣在借條出具日後3年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的,出借人就可以主張逾期還款2年的利息12萬元。

同樣的無息借條,因還款日期的有無,而產生了不同的結果。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白白損失了2年的利息12萬。


揚州談律師


這個問題裡所說的有利主要是從訴訟時效的角度講的,我們先看一下新出臺的《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的訴訟時效都是三年,比如借款合同就適應一般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你若是寫了還款日期,那麼到了那一天,對方還沒有還款,法律上就算是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了,從這一刻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年內你若是沒有上訴,就喪失了勝訴權,基本上打官司就贏不了了。

另,根據法律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款是說,訴訟時效最長20年,若是你沒寫還款日期,從你出具借條開始,20年內都是有勝訴權的,說個極端的時間,哪怕過去19年了,你也可以根據借條要回這筆欠款。



當然,訴訟時效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催促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且,訴訟時效還要分很多具體情況,自己可以多看一下法律規定。

總之,若想要回欠款,就要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


蘇東坡與東坡肉


有利點僅限在訴訟時效上,不寫還款日期的借條時效性差,極有可能邊長壞賬、爛賬,對於出借人來說也是不利的。正確的借條格式還是要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利息(以及計算方式),還款時間,以及借款人的身份證號以及身份證複印件。


有些還款日期的借條,如果超出還款日期債權人還沒有還錢,從還款日期開始往後3年的時間裡,如果出借人不提出上訴,就會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屆時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這起債務糾紛案。


但是借條還是有效的,什麼時候還,就純看債權人的道德底線了。


法律規定當受到侵權,在侵權開始後的20年裡都可受到法院保護,如果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法院也不會受理案件。


但是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重新計時的。像是在訴訟期內收集到最新對方承認債務存在的證據是,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新舉證時間開始訴訟計時。更多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可以查看善言法務發表的《誰說借條過訴訟時效就拿“欠錢人”沒辦法了?》


關於借款、欠條相關法律問題,歡迎交流……


善言法務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一個可能大部分老百姓不會關注到的問題:訴訟時效。

新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在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日期,那麼從還款日期開始後的三年內,你還沒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話,那麼就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這個時候你再起訴很可能輸掉贏官司。

而如果你們的借條上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最長可以從借款之日起20年。

所以從訴訟時效問題上來說借條上不寫具體還款日期比較有利。


東友律師事務所


《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一張借條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最長保護時限為二十年。《合同法》之規定:“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據以上規定,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條自還款期限滿後之日起三年內出借人可向借款人要求歸還借款,超過三年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法院不予支持。無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一旦歸還期限屆滿借款人仍未清償債務,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注:這時無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條已成為有具體還款的借條)。以案例說明:

1、2018年1月1日李四向張三借款5000元,約定同年5月1日歸還,到期後未還,自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2日就成為張三的三年訴訟期限。如果張三於2021年5月3日起訴李四歸還借款,法院對張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還是上例,雙方未約定歸還借款時間,後張三因需於2020年4月1日向李四要求歸還借款,約定2020年4月15日為歸還借款期限。至約定期限後,李四仍未歸還,法律賦予張三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6日三年訴訟期限。

從以上可以看出同樣時間出具的借款合同,有無具體歸還日期對當事人來說,無具體歸還期限的保護期限更長一些。

另外關於法律最長保護期20年的問題。這個期限是絕對的,不可延展。假如事例中的張三出具無歸還期限的借條後便忘記此事,終於在2037年5月1日當日想起此事向李四追索,要求李四在幾日後的5月7日前歸還借款,李四並未歸還,此時張三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037年5月8日至2038年1月1日,而不是2037年5月8日至2040年1月1日,2038年1月1日是法律對該借條最長限度的保護(20年)。如張三出具該借條20年內一直未向李四追討,那麼20年後張三的借條便徹底失去法律的保護,此時便無訴訟時效適用的空間了。

這樣看來好像是無具體歸還日期的借條對出借人更有利;但是事無絕對,訴訟期限短,正是法律督促你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而訴訟期限過長,可能會滋長怠慢情緒,怠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限過長還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追索成本的增加及最終權益的縮水。

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古希臘)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就本文所說的借條一事,作為出借人事前要充分了解個人行為及後果,在法律框架下積極維護個人的權利,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夢裡衢州


要看對誰有利!

欠債還錢,既符合法治精神,又符合道德規範,是誠實信用的具體體現。對於在法律或者訴訟時效角度尋找機會,以規避、拒絕義務的履行,喪失起碼的做人良知。實體的權利義務永遠不會消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一旦訴訟時效期過了,權利人就喪失了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權,法律也就無法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對其給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單就題中的問題而言,“不寫具體還款日期比較有利”?要說明對誰比較有利!規範的借條,還款期限或者日期應該具體明確,沒有還款日期,對於出借人(債權人)是有利的(只是從主張權利角度講),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借款人(債務人)應及時償還(無賴除外)。

那麼是不是說對債務人就有利呢(除非決意不還)?欠債還錢,本來是人家的錢,就應該按照約定及時償還,有什麼理由不還錢呢?在此還真不好說有利沒利。一旦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債權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一旦債務人敗訴,怎麼能說對債務人有利呢?

依法辦事,誠實守信,不僅有利於家庭,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陳景軍律師


陳景軍律師


法律上訴訟時效、債權以及債權利益等看著讓人不好理解。我的理解是:未註明具體還款日期的,對雙方而言都有利。比如A借給B一萬元,未註明還款日期。A呢,可以任何時間去行使他債權人的權利,向B討要這筆借款。這個時候就能看出來對A有利。但是反過來,對B而言,借據未寫明還款日期,B完全也可以以此理由來拒絕還款,因為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時間嘛(你看我最近確實手頭有點緊,等我手頭寬裕了,一定把錢還你...)。這樣就勢必帶來麻煩,A感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想馬上主張他的權利,如果對薄公堂,借據的實效性就得從借據生效那一刻開始。B呢,那就等判決之後按照判決書的還款日期來還款就好。

其實借據還是約定和註明還款日期為好(當然也可以約定到期未清償借款的利息問題)。那樣大家都心領神會,不至於弄得太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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