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主要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主要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抓好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主要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碧绿小区→南湖小区→牙叉镇政府→县民族中学→县环城路范围内(城区)→浪崖加油站→白沙农场城区→县法院→公务员小区(雅苑小区、雅居小区)→金沙小区→方亮新区→大溪地→方亮坝头等范围内属于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二、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集贸市场、车站和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2日起执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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