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总监怀孕后遭辞退,法院判令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1213字,阅读全文2分41秒

劳务派遣在我国又被称为“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的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的分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它可以解决我国的就业难题,同时也为发展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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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就在去年的3月份的时候,年近40岁的王翠翠和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王翠翠到一个保修服务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合同约定,每哥月工资为税前4.1万元,若是王翠翠没有用工单位,则劳务派遣公司便会按照上海市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就在今年的1月份,保修服务公司认为王翠翠存在严重的沟通问题,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便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王翠翠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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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翠提出,她在保修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就已经怀孕了,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按照每月4.1万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则辩称,王翠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来没有告知怀孕,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因而没有义务支付期间的工资。保修服务公司也辨称,公司也不知道王翠翠怀孕的事,作出退回决定并不存在过错。然而王翠翠本人也无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怀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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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保修服务公司在分别作出解除、退回决定的时候,都不知道王翠翠已经怀孕了,因此在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定义务。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与王翠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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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劳务派遣中女职工怀孕后的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作为劳动者,一旦怀孕也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沟通有关情况。如果用工单位真的以怀孕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也应该详细了解自己和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己所能享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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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的规定的事项以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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